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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吏不奸裁判之权,则无由肆其毒”――江苏审判制度改革(1)

辛亥革命网 2016-09-14 09:45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朱云平 查看:

本章拟从法制的革新的角度对辛亥革命前后的审判制度做一些审视。其目的在于探讨辛亥革命前后审判制度的变革过程的同时,透过对审判制度的变革进一步认识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

  本章拟从法制的革新的角度对辛亥革命前后的审判制度做一些审视。其目的在于探讨辛亥革命前后审判制度的变革过程的同时,透过对审判制度的变革进一步认识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并寻绎出若干带规律性的东西。江苏是中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江苏财赋甲天下,形胜亦足控东南”,它有全国最大的工商业都会---上海,历史名城---南京。经济必定影响政治,在辛亥革命前后,江苏都是政治非常活跃地区。辛亥革命前,江苏地区是影响清末新政启动较大的地区之一,在全国,江苏是清末新政实施较快地区,尤其是在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中,江苏走在前列。辛亥革命后,江苏更是全国政治活跃地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在南京,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些列革新(包括审判制度的革新),首先波及江苏地区。民国初年几个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审判之所以能采用新的审判原则、审判形式、审判程序而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就因为它们发生在江苏地区。因此,本文把江苏地区作为本文的切入地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一)辛亥革命前江苏地区的审判制度

  1、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1)辛亥革命前有关要求审判制度改革的舆论

  清末审判制度改革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有关进行以审判制度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在内的变法的舆论已经开始出现。龚自珍痛斥清朝的司法制度就象一条巨绳索紧紧地捆住人们的手脚,使之无法也不敢有所作为,结果是“天下无巨细,一束之于不可破之例[ 龚自珍《明良论四》,《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747页,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下略。],”在审判过程中,审判官们胡乱审判,“不问事理之虚实,唯以周旋寅谊为心”,以至小案不结,酿成大狱。他还在《治狱》中列举了行政和司法不分的弊端:“古之书狱以狱,今之书狱也不以狱……佐杂书小狱者,必交于州县,佐杂畏此人矣。州县之书狱者,必交于府,州县畏此人矣。府之书狱者,必交于司道,府畏此人矣。司道之书狱者,必交于督抚,司道畏此人矣。督抚之上客,必纳交于部之吏,督抚畏此人矣。” 他还归纳到:“今世设有三司,枉挠人命。”这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行政司法不分的弊病。他提出应该把治与学统一起来,让学者来主理审判,既“民之识立法之意者,谓之士。士能推阐本朝之法意以相诚语者,谓之师儒。”(治学),就是要让这些“士”和“师儒”来独立地治狱和行法。魏源则着力批判清朝审判官在审判中的严刑峻法,他认为:“刑赏者,所以劝惩天下之中人,然劝惩所及者,显恶显善而已,阴匿阴善,则王法劝惩所不及,自非天纲恢恢疏而不失,岂能祸善祸淫于耳目之所不及乎?[ 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六》《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768页。]”魏源意识到作为执法者的中坚力量—审判官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曾说:“不汲汲求立法,而惟求用法之人。”“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他比喻说,用法如同驾车,得其人“转五寸之毂,引重致千里”,不得其人“畦步不前”。他对审判领域内官吏上下勾结,胥吏操纵狱讼,主观擅断,任意比附律例,遘狱市法等比比存在的现象分析后感到只有法律尚不足以为治,还必须有正确执法之人。因此,他结论到:“法信令必,虽枷杖足以惩奸,法不信令不必,虽重典不足儆众”[ 魏源《海国图志》,《筹海篇四》,《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770-771页。]。

上海公审公廨

  甲午战争后,对清司法制度的批判并要求改革的舆论更是前所未有的。康有为痛斥清朝审判制度中普遍使用的刑狱,他在《大同书》说:“刑狱之苦,伤矣哉乱世也,人累之太多,天性之未善,国法之太酷,而犯于刑网也!世愈野蛮,刑罚愈惨……凡当乱世之刑罚者,岂人道之可言,”他又进一步阐述到:“今欧美升平,刑法环首,囚狱颇洁,略乏苦境。然比之大同之世。刑措不用,囚狱不设,何其邈如天渊哉!”[ 康有为《大同书》,《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826页。],基于这种情况,康有为提出司法平等的思想。他说:“法律各有权限,不得避贵也孟子发平世义,故明法司可执天子,而天子不能禁也”。平世法则犯罪皆同,美国总统有罪亦可告法司而控之》。”[ 康有为《孟子微》,《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824页。] 在《大同书》中,他设想在升平世人民同君主有平等的诉讼权,在审判中被讼人有用证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谭嗣同则主张在审判领域内建立完备的法律以使审判有法可依,而且应制定详细的章程以规定权限和责任,使其“较稽权量,以归画一;通达刑律,以清狱讼;旁及公法,以育使才。”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审判中的“旧案山积,吏胥因缘为奸,虽禀兼人之资,生智之圣,无能偏稽而并综”[ 谭嗣同《壮飞杌治事十篇》,《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834页。]的混乱腐败现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章太炎对封建审判制度批判犹为激烈,他在《代仪然否论》中揭露了封建长官经常利用职权干涉司法审判的行径,他说:“长吏不奸裁判之权,则无由肆其毒”。为了确保审判官在审判中独立审判,章太炎提出了审判官应不由政府任命,而应由熟悉法律的人中“自相推择为之”,他认为这样作可以杜绝审判人员迎合上级长官的意志,作枉曲的判决。他写到:“司法官不由朝任命,亦不自毫民选举,则无所阿附以骩其文,如是而民免于陧杌矣。”[ 章太炎《代仪然否论》《中国法律思想资料选编》第908页。]

  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还提出向西方学习以引进先进审判制度和理念的主张。有人说:“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聘于外。士大夫有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 戊戌变法》(一) 第181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下略。] 。 19世纪末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力倡变法,要求仿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康有为《康有为政论集》(上)第214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

  《辛丑条约》后,不仅民间要求改革司法制度呼声越来越强,甚至一些清廷大员也提出包括审判制度为重要内容的司法改革。两江总督端方上奏道:“司法宜独立也,司法不独立,则狱讼无有由平,刑罚无由当”[《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261页 中华书局1979年版 下略。]。法部尚书戴鸿慈上奏称:“司法者与审判分立,而后能防专断之流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25页。] 。浙江巡抚增韫和山东巡抚袁树勋则上奏提出有关审判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清末筹备立宪挡档案史料》第873—8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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