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审判 东条英机受审图
近年来日本「日本国族复兴主义」(注从日本首相小田纯一郎频频参拜靖国神社到东京大学教授藤冈信胜等投入「新历史教科书,否认日本侵略一切罪行,并认为二次大战系日本领导的亚洲人反抗欧洲人的战争.对于日本过去教科书的说法是一种自虐史观)崛起,日本学术界全面否定二次大战的罪行,完全否定南京大屠杀,进而完全否定东京大审判的合法性。
所以东京大审判这段历史的法理部分实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国际和平的历史演变
人类历史的纪录,国际间的和战问题通常靠两种方式维持,其一是和平协议,也就是说靠和平谈判签定协议书,维持两国和平,另一种透过战争手段使另一国在战败后被迫接受之和平约定,这种战败后的协议当然没有公平正义可言,而且往往因此埋下另一次战争的种子。
但是不幸的是,历史上的国际和约大多属于后者,所以历史上战争状态的时间远比和平时间长得多,一部人类历史等于一部人类战争史。
但是人是理性动物,从战争的苦难中渐渐汲取教训,后来普遍认知战争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发动战争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应该受到惩罚。
一次大战的教训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死伤最惨重的战争.战争结束后召开巴黎和会,成立了国联。
在和会召开前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原则,呼吁和平,并作出将来作为世界和平组织的宗旨.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立意良善也大致符合国际公平正义.可惜英国、法国的思考方向却与威尔逊大相迳庭.他们对德国充满仇恨,一心要惩罚战争罪犯.后来英、法的态度也改变了威尔逊的初衷。
巴黎和会最后决定强迫德国接受许多超过德国所能负担的赔偿条件(注,德国赔偿盟国战争中一切损失1921年5月1日前先赔五十亿美元,后确定为六十六亿英磅),以及许多羞辱性的条款(注亚尔萨斯、洛林两省归法国所有,没收所有德国无论公、私在海外的投资)。
和约通过后当在法国主持难民救济工作后任美国总统的胡佛,凌晨四㸃被信差唤醒,告知条约内容.他感到忧心无比,这种条约如果执行非但欧洲沈沦,美国亦将难免受害.胡佛无法入眠,走到宛如空城的巴黎大街上,没想到居然碰到南非的史穆兹将军及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因斯,他们同样忧心如焚,他们取得共识,三人共同向盟国领袖说明前途的危机.(注西洋全史第十五册六六0页)但是他们的努力无法改变局面。
和约签订后德国举国悲愤不已,他们有受骗的感觉,在他们放下武器时还有扺抗能力,因为他们相信威尔逊「无兼并、无赔偿、无惩罚」,三原则所以放下武器。
凡尔赛条约是大国在报复、分赃,毫无正义可言,对战犯处理也草草了事(注,战犯交由德国人自行审判,德国法庭全部纵放),结果造成了希特勒的崛起,并引发了二次世界大战。
一次大战后巴黎和会及国联的历史教是非常重要的,诚如英国外相卞斯特里芮(Castlereagh)曾经说:和会的任务不是容易做到的报复而是建立持久和平,这个任务是艰难的。
有了一次大战的经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二次大战东京大审美国的对日本为什么寛大处理,至少一部分原因是根据一次世界大战凡尔塞和约处理德国战犯,采取报复主义的教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结果虽然部分战争罪犯得到了惩罚,但是也留下了无穷的争议,诸如,东京国际法庭是否是一种「胜利者的正义」(迈尼尔观点)、䆺判是否违反罪法定主义、天皇制度的保留、天皇逃过审判、为什么没有要求日本赔偿,为什么美国强迫日本接受美国式的宪法(华瑟观㸃)等等,至今法学界及史学者犹争论不休。
战后法理争议及军国主义复活
日本人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民族,日本文化有极细致、优雅的一面,也有粗卑残暴的一面.盟国对于逺东国际法庭日本战犯处理的原则跟纽伦堡大审处理德国战犯大致相同.战后因为德国人对引发二次世界大战的罪行衷心悔悟,所以战后德国跟盟国之间可以化敌为友,纽伦堡大审的历史争议也不大.
但是日本不同,日本战后只出现过短暂的反醒及反战的文化氛围,未久军国主义的幽灵又复活了。
七0年代越战时期美国作家迈尼尔(Richard Minear)的「胜利者的正义」(Victors' justice)从国际法及程序正义的角度针对东京审判提出质疑.此外,麦可,华瑟(Michael Walset)在其「正义与不正义之战」(Just and Unjust War)认为美国战后强加于日本的政体改造是不正义的,为逹此一目的所有行为皆是不正当的.政体改造只不过是美国人为了美国利益扶植一个亲美政权。
日本国族主义兴起,「大东亚战争肯定论」认为日本发动的是一场驱逐西方势力合乎正义的战争。
发动这种论调的重要学者是东京大学教授藤田冈信胜与电通大学名誉教授西尾干二。
两位都受了「胜利者的正义」与「正义与不正义之战」两本书的影响。
所以我们如果要批评日本人篡改历史、军国主义复活就一定要从批判曼尼尔跟华瑟这两本着作切入,才能掌握日本人的思想胍络。
迈尼尔看法
迈尼尔对东京审判的看法比较偏重纯法学的角度,他认为「侵略」、「阴谋侵略」并没有一定的标准,用以定日本人的罪是西方人的一种伪善。
东京大审违背了成文法及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
太平洋战争是一种「帝国主义对帝国主义」、「黑吃黑」的战争。(注Miner「1971」144-155)
此外,美国忽视了日本在东南亚战争的罪行,美国滥用法律手段只处理了东条英机等A级战犯,放过了日本天皇,也没有追究美国「原爆」的责任,所以东京审判是「胜利者的正义」.对东京审判几乎采取全面否定的态度。
批判:迈尼尔的看法偏重「法」的角度,从法的正当性(迈氏懐疑远东国际法庭的正当性.不少法学家认为开罗宣言、波兹坦宣言、莫斯科会谈的精神都属于远东国际法庭的依据)至于「侵畧」、「阴谋侵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虽然是较新的观念,但是从十九世纪以来无论学术界、政治界,早就把侵畧、阴谋侵畧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把这种犯罪行为由国际组织来审判这是人类历史上笫一次.把政府犯罪延伸到个人犯罪也开了人类司法史的先例,个人战争罪行不可再用「奉命行事」来脱罪。
当然,没有追究天皇责任、忽略日本造成东南亚人民的痛苦,确实是东京审判的缺点,但是整体而言,战犯受到惩罚,国际间开始建构了一个常设性的司法机构.程序正义虽有瑕疵,但实质正义得到伸张,都是东京大审判的成就。
至于违背成又法及罪行法定主义,只能说是建构国际法之前的一个过程.实际上远东国际法庭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莫斯科会谈三次国际会议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的产物。
至于放过天皇的刑责以及维持日本天皇制度是有其政治及文化的多重考量.在当时的环境下这种决定是正确的(蒋介石先生也赞成尊重日本人自己的决定).至于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事涉苏联集团的扩张,迫使美国不得不壮大日本做为反苏盟友.后来国际局势的变化至为复杂,已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迈尼尔认为东京害判不公不义,是胜利者的正义,这种说法失之偏颇。
华瑟看法
无理迈尼尔或华瑟他们对日本都有一个共同看法,那就是「日军不如纳粹邪恶」,基于这个前提,美国不应该对日本像对德国一样,用一部美国人制定的宪法,强迫日本人接受,对日本进行「政体改造」认为对日本军人没有德国纳粹那么邪恶。华瑟观点之批判
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日本跟德国唯一的不同是,日本没有杀光犹太人那类「种族㓕絶」的理论,但是有另一类「大东亚共荣圈」的谬论作为侵略他国的借口.日本人杀人的手段,被侵畧国伤亡的人数跟德国比不遑多让。
所以华瑟理论大前题就是错的。
华瑟认为德国纳粹比日本军人邪恶,所以强迫德国接受「政体改造」是正义的,是有可能达到防止德国再度犯罪的目的.但是因为日本情况不同,所以没有必要非用强迫「政体改造」的方式惩罚德国.既使用这种方式也不见得会达到避免日本再度发动战争的目的。
华瑟理论的盲点在作者不了解日本在中国、东南亚犯下的战争罪行比德国人在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政体改造」其内容、目的都是多元的,其手段对一个战败国而言是温和的,并非一般的犯罪惩罚.而且西方式的民主制度,西方式的政府架构,也曽经在日本实行过,也就是说日本人自己曾经选择过西方式的政体,日本是经过几次政变以后改变了日本文化的体质,(注低阶军官屡次政变)日本才走向军国主义之路的。(注大正天皇时代日本实行内阁制,民选各级民意代表,军人地位低落,史称大正民主)
华瑟认为推动日本「政体改造」是件罪大恶极的事,也不见得能逹到促使战败国「归正」的目的.其理不足以服人,但替日本人找到了否认二次大战罪行的借口。
结论
尽管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史学、法学、政治学界对东京大审判及纽伦堡大审的评价不一,但是我觉得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之下是有多方面意义的一段历史进程,我的观点如下:
一,纽伦堡大审及东京大审使国际实质正义得以伸张。
二,国家犯罪及私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个人违反人类罪、战争降谋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不可再以「奉上级或政府之命命」为托词逃避法律责任(注,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主张国际犯罪必须透过国内法的形式惩罚国际犯罪又法国贝尔纳法官根据自然法的慨念战争罪行应该是,一向都是违背良知的罪行)
三,美国学者否定东京大审的理论都很牵强,日本人根据这些理论否认二次大战的罪行在学理上自然也难成立。
四,国际法庭的设计使国际法迈向成熟迈开一大步。
东京大审完成了人类历史上许多重大成就,但是因为美苏冷战,使很多很好的设计无法执行,也导致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复辟,如今冷战结束,学术界应该重新审视这段历史,从史观上、法学上肯定东京大审的成就,阻止日本军国主义约复辟。
东京大审代表人类对战争的痛恶;对和平的向往。诚如参加大审的中国法官梅汝璈说的:「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纪念七七抗战八十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