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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吏不奸裁判之权,则无由肆其毒”――江苏审判制度改革(2)

辛亥革命网 2016-09-14 09:51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朱云平 查看:

本章拟从法制的革新的角度对辛亥革命前后的审判制度做一些审视。其目的在于探讨辛亥革命前后审判制度的变革过程的同时,透过对审判制度的变革进一步认识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

  1907年,清廷颁布了由伍廷芳、沈家本等人起草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并允准在直隶、东三省及江苏等风气开通之地率先实行审判改革,第一步是设立各级审判厅并在审判中实行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江苏巡抚陈夔龙接谕后,召集各司道会商,承认旧的审判制度确有弊端,但又认为司法改良以循序渐进为上策,最后决定以苏州、南京两个省城(苏州为江苏巡抚驻地,南京为两江总督驻地)和上海商埠先行试办审判厅,而缓办律师和陪审团两项。但陈夔龙在任时间较短,未及实施亦已离任。1909年2月,继任江苏巡抚陈启泰上台后,开始重新启动审判厅、检察厅的筹备工作。1909年6月,以江苏巡抚为核心的“苏省官会议厅”举行会议,讨论审判厅,检察厅筹建问题。这一次会议议定了江苏审判制度改革的轮廓,在报两江总督批准后实行。1909年第7期的《东方杂志》刊登了江苏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甲、职制上问题之决议

  根据这个决议,江苏省先设立审判筹备处,由“臬司为司法行政长官,凡属于审判厅所应筹办之事,皆由臬司为主任。宜于臬署设筹办处一所,选派精通法理人员,秉承臬司办理该处事宜,如考订各级审判厅之编制法及各项办事章程”。

  其次,为适应新的审判制度的需要,决定在江苏省城苏州设立法学研究所,“为造就审判人才之基础”,还在“江宁设立审判厅研究所”。两所“课程以六个月为一学期,毕业后先饬往发审局劝审案件,实地练习,再秉侯饬藩学臬三司,分别注册,听候委派”。除此之外,在法政学堂“遴选法政学堂教员”,充高等审判厅,“法政学堂本科、预科毕业生”,充初等审判厅。将曾在法政学堂已毕业,名次较高之正佐人员及素在谳局讲求法律长于听断人员收为甲班,其曾在法政学堂毕业、名次较高之正佐人员及素未在谳局之正佐人员愿入司法研究所者收考为乙班,其本地禀增附贡各生愿学者收考为附班”,并延长学习期限至一年,遴选“法政学堂中明于外国法规亦兼通中律之教员”作为教授为之施教。同时规定学员受教过程中均须“在谳局帮审案件,增加历练”,毕业后即充作审判厅与检察厅正佐人员[ 《宪政篇》,《东方杂志》1909年第7期。]。

  乙、厅属问题之决议

  对于各级法院如何设置,江苏省的计划是:“拟先就苏州省城设高等审判厅一所,地方审判厅一所,初级审判厅三所,审理明刑各事”,“此外,上海、镇江各商埠均照章筹办地方审判厅一所,并初级审判厅一二所或曰三四所,专理审判事宜”。其他地区则随后分布设立。

  丙、职官问题之决议

  各审判厅的审判官的级别为:“初级审判厅推事视七品,地方审判厅推事视五品,普通推事视六品,应遵照办理”。 丁、审判问题之决议

  这一点是审判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从本质上区别于旧的审判制度的地方。

  第一,规定“府县纯为行政之长官,凡属审判厅所似不能以府县兼之”,以实行审判独立的原则。第二,在各级审判厅实行“刑民分立”的审判权限划分。第三,“审判前取用评议制度,审判时取口头辩论及公开之制度,审判后采用确定判决制度”[ 《宪政篇》,《东方杂志》1909年第7期。]。该项决定确定了“合议制”、“辩论制度”、“公开审判制”。

  江苏审判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是设立各级审判厅以推行“审判独立”。尽管中央已颁布《法院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但这两部审判厅组织法只规定了各级法院设立的基本纲要,没有对各级法院设立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只要求各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实施改革。江苏设立各级法院以进行审判制度改革所依据的主体《法院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各项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江苏地区审判制度改革的具体筹办人署江苏臬司赵滨彦在条议中曾申述:“东西各国,设立刑事民事诉讼法,最为详密。讯理案件,虽属于裁判员,而调查一切,尤重于检事官。其中执行机关必须详订章程,分任其事。各有专责,庶几有条不紊。一洗从前专任恣意失轻失重之弊。由是而证据完备,情罪适当。一以裁判,即不得再行翻异上告。此所谓确定审判者是也。若口头辩论主义,则以两造书面上所书之事实,不能尽所欲言,而文字之间亦足使裁判官或有误解。且书面每请人代书,其所呈诉,往往失其真意,或故为隐约,或有意牵扯,若仅凭书面讯面,恐于事实多所窒碍。不如提出两造事由,召集公庭,且使各列证据,互相辩驳,而裁判官从中审讯问难,均系直接用口头辩论,较易得其真情。至公开审判,系与秘密主义相反,公开者,乃大开法庭,任两造互申辩论,他人亦得入内旁听,所谓与众共之。[ 《署苏臬赵呈督抚宪筹办审判厅条议》,《东方杂志》1909年第7期。]”从江苏实行审判制度改革的实际来看,江苏地区审判制度改革实行的是结合江苏具体情况而进行的。这一改革的设想是:先设立审判筹办处,研究江苏地区审判制度改革的大体计划,然后延请熟悉中外审判制度并熟悉江苏地区具体情况的人才商量筹划具体实施细则,再大力兴办法政学堂和推广法律教育。

  1908年,全国进行了审判人员的第一次选拔考试,江苏地区是全国留学法政专业较多的省份,因而报考人数在全国名列前茅。从考试结果来看,尽管能通过审核并考试取得审判人员资格的数量不多,但较之其他省份是称得上较多的,这为江苏地区各级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前提。

  江苏地区的法律教育改革也迅速走在了全国前列,继三江学院开立法政专业后,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司法研究所以短期培训司法人才,这为江苏地区审判制度改革提供了人才基础。

  1908年,江苏各级审判厅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设立。1908年8月,“设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 《江苏省通志稿》(第一卷),第79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下略。]”,1909年11月,“宁苏两省城各级审判厅成立,12月,裁并江苏同城州县,设审判厅[ 《江苏省通志稿》(第一卷),第799页。]”,1910年,从省城到州县各级审判厅在全省基本上设立。

  辛亥革命前江苏地区审判制度的改革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但同中央审判制度改革一样,各项审判制度未及实施,武昌起义便敲响清王朝的丧钟,清政府的统治土崩瓦解。

  (二)辛亥革命后江苏地区的审判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制度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的爆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也结束了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雏形---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国应运而生。在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的主持下,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里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等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国家机关的设立与运转皆有法可依。此外,这其中一些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审判制度,使得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制度在清末改革后的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更进一步的先进。

  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制度能得以更一步近代化,得益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理论宣传和革命党人敢于摈弃旧的封建制度。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对封建旧审判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输入扫清了道路,大大提高了革命党人和人民群众的政治觉醒与法律意识,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使得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近代化上有着突出的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清末改革后的审判制度的基础上,仿效西方国家司法原则和制度,采行法治主义、人道主义、民生主义,积极改造封建传统审判制度,创建近代新审判原则与制度。具体归纳起来,南京临时政府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的建立是审判制度得以实行的前提,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就积极筹组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行政司法权的中央机关。1912年1月2日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辛亥革命资料》第19页,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 1961年版 下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可见,南京临时政府的构想是:首先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待条件成熟时,正式成立“最高法院”;必要时在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至于全国法院的设置与编制,由法律另行编定。根据上述原则,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拟制《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草案》,呈送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呈文称:“本部已经成立,所有全国裁判所各官职令自应陆续编定,以重法权,而便执行。兹由本部拟就《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十五条,另用缮就,理合各文一并呈送钧案,并法制院审定后,咨由参议院议决,再请察核颁布施行。”孙中山当即以《大总统令法制局审定临时中央裁判所草案文》,发送法制局审定呈复[ 《民立报》1912年3月12日。]。至于地方司法机构体制,南京临时政府提出的初步设想方案是:在地方设立高等、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审级制度基本倾向于实行“四级三审之制”。为了保证法院依法办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孙中山提出了审判人员队伍建设方案。在1912年的《咨参议院核议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等文》中,主张“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821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下略。] 为此,法制局拟制了《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和《法官考试令草案》,由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议决。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较短,一些审判机关未来得及建立,但后来的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设立制度都以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机关设立制度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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