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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国等:《江苏辛亥革命史》第二章(7)(4)

辛亥革命网 2017-02-04 15:02 来源:未知 作者:周新国等 查看:

以政府社会各方面之见象视之,国不亡无天理。我辈尚在,而不为设策,至坐视其亡,无人理。(张謇)




江苏谘议局旧址,位于今日南京湖南路10号

  张謇在第一届常会提出并得到通过《本省单行章程规则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别交存交议案》,要求凡在谘议局开办以后所订的本省单行法,都必须经过该局议决,然后才能呈请公布生效。先后决议的案件有“联合各省请愿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案”及“预计地方自治经费厘订地方税限请由资政院议决案”等。第二届常会议决的《本局议案公布施行后之实行方法案》,规定地方官必须按期报告谘议局议决的实行情况。议决的案件有“弹劾总督违法案”及“全省预备案”等。


  3、张謇与三次国会请愿

  立宪派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确立宪政,真正实行“君主立宪”。如果说,諮议局作为立宪的一个基础,姑且已备,接下来更大的目标就是成立国会和制定宪法,而召开先国会,在制定宪法,则更可以掌握主动权。

  张謇在1907年十二月九日即已与汤寿潜、蒯光典等筹设有关国会和立宪问题。1908年五月,由郑孝胥领头以江浙绅商名义电请召开国会。

  1909年,革命相对沉寂;清政府迫于立宪派的声势和民意,同意“预备立宪”。

  八月三十日,张謇利用谘议局开会的时机,事先与江苏巡抚瑞澂以及雷奋、杨廷栋、孟森、许鼎霖等商议,决定联合各省督抚及谘议局一致要求召开国会和组织责任内阁。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呢?张謇等当然不会错过与督抚大员交接以获取支持的机会,1909年八月三十日张謇日记:“与瑞中丞及雷继兴、杨翼之、孟庸生、许久香诸君议,由中丞联合督抚,请速组织责任内阁;由谘议局联合奉、黑、吉、直、东、浙、闽、粤、桂、皖、赣、湘、鄂等十四省谘议局,请速开国会。议定翼之、唯一、庸生三人行,联合督抚,瑞任之;联合各谘议局,余任之。”出了联络瑞澄之外,张謇还通过汤寿潜,向浙江巡抚增韫沟通说明召开国会及组织责任内阁的必要性,增韫表示完全同意瑞澂的意见。张謇九月二十一日日记:“以蛰先约,与范予去杭。晚晤增中丞,为陈国会及内阁之要。增极表与瑞同意。夜与丹揆、蛰先、孟茀、挹之谈。挹之言:‘以政府社会各方面之见象视之,国不亡无天理’。余言:‘我辈尚在,而不为设策,至坐视其亡,无人理。’记此一段议论留示儿子”。

  而张謇等绅商立宪派既已认识到了争取“民意”的重要性,其接下来的推进策略,首先在于加强各省之间的立宪派的横向联合,其此也注重利用舆论声势发动全国各界力量来一起推动立宪运动,进一步促清廷早日立宪,尽快召开国会。

  早在1907年10月,即有熊范舆、沈钧儒等联名上书,请在一二年内开设国会;湖南举人萧鹤祥上书请开国会;御吏江春霖、给事中忠廉等奏请召开国会。1908年6月,康有为则以200余埠华侨名义上书请开国会。

  而张謇等江浙立宪派最终采取了以代表“民意”集体情愿的方式。

  1909年10月江苏咨议局成立后,张謇主张必须缩短预备立宪年限,立即成立责任内阁,策动江苏巡抚瑞徴联络各省督抚合词奏请,又通电各省咨议局并派孟昭常、杨廷栋、方还等分赴各省游说,组织联合请愿。

  11月初,已有7省谘议局代表到达上海,当即决定每天在预备立宪公会开会一次。不久,16省谘议局代表到齐,包括奉、吉、直、陕、晋、鲁、豫、湘、鄂、苏、赣、皖、浙、闽、粤、桂,共50余人。推福建副议长刘崇佑为主席;组成33人请愿代表团,名为“谘议局请愿联合会”,由直隶谘议局代表孙洪伊为领衔代表,方还(苏)、罗杰(湘)、刘兴甲(奉)、刘崇佑(闽)4人为干事。十五日欢送大会,十六、十七代表团分道出发。张謇设宴饯行,作《送十六省议员诣阙上书序》。

  1910年1月,各省咨议局代表团入京请愿,正式向都察院递交由福建谘议局林长民起草并经张謇修改定稿的请愿书《各省议员请速开议会折》,要求朝廷在一年以内召开国会;并向一些王公大臣分别呈交请愿书副本。 

  虽然,1909年载沣重申“预备立宪,维新图治”。五月以阻碍立宪罪名革去陕甘总督升允职务,又予翁同龢开复原官。但清廷以“国民知识不齐”为理由,坚持国会的召开须等九年预备期满、国民教育普及之后。第一次请愿宣告失败。

  1910年3月,张謇主持江苏谘议局开会,再次作出速开国会的决议。请愿代表们也发表通电,呼吁各省绅商、团体,继续组织力量,准备再次请愿。又在北京组织国会请愿同志会,创办《国民公报》,指定江苏、广东、直隶三省派人到内地各省和南洋各埠宣传鼓动。

  4月,各省政团、商会、学会及华侨商会分别推荐代表,陆续到达北京,联合各省谘议局代表,共同发起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他们以原谘议局代表为基础,重新组成了有其他各界代表参加的国会请愿代表团,并推荐孙洪伊等10人为领衔代表。五月十日,第二次国会请愿开始,直隶谘议局议员代表孙洪伊、直隶商会代表沈懋昭、苏州及上海商会代表杭祖良、南洋雪兰峨二十六埠中华商会代表陆乃翔、澳洲华侨代表陆乃翔、直隶教育会代表雷奋、江苏教育会代表姚文枏、直隶政治团体代表余德元、直隶绅民及旗籍绅民代表李文生、文耀、东三省绅民代表乔占九等代表10个团体同时向都察院呈递请愿书。各省入京代表150余人,签名者号称30万人。

  1910年6月,各省咨议局代表、商会及商界代表、教育会及学界代表、官绅代表、各宪政公会及政界代表、海外华侨代表等齐赴都察院呈递请愿书。

  清廷借“财政困难,灾情遍地”为理由,再次拒绝了请愿团的要求。

  在第二次请愿失败以后,张謇号召,组成“议长之请愿团”,向即将开会的资政院陈请建议;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向资政院提出的请开国会等议案。各省立宪分子更向上争取督抚,向下发动民众签名。


1910年,各省谘议局三次派代表进京请愿,请速开国会。图为第三次国会请愿代表合影。

  1910年10月,资政院正式开会,国会请愿代表团孙洪伊等即向资政院呈递请愿书,请资政院提议于宣统三年内召集国会,以救危亡。同时,各省立宪分子又纠众向当地督抚请愿,要求奏请开国会,得到程德全、孙宝琦、锡良、袁树勋等18个督抚的同意,并先后两次联名向清廷发出了请设内阁和国会的电报。资政院也一致通过《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

  在强大的压力下,清廷宣布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国会未开以前,先厘订官制,设立内阁。

  部分立宪派仍坚持1911年开国会的原议,谋第四次国会请愿,清廷镇压而流产。国会请愿运动具有民主运动的性质。国会请愿的失利,特别是清政府“皇族内阁”的抛出,使立宪派普遍感到革命的风暴即将到来并准备应变。地方的立宪分子有的则开始向革命派靠拢。 
   
第五节  民变和会党的举动

 
  一、“新政”和民变

  地方自治,首在建立地方基层组织,次则推行地方公益事业。中国古代,实寓有自治之精义,如周代六乡六遂之制,各级乡官,由乡党选举,政府任命。秦汉之际,三老等职,仍由地方推举。自秦汉以降,地方佐治人员,多由政府设置,唯各地乡社宗族,事实上亦为自治团体,处理地方事务。宋明以后,实行保甲制度,协助地方政府维持地方治安。地方公益事业,亦颇发展,如定乡约,组织里社,设社仓,创义学,皆合自治之义。清代盛行保甲制度,江苏则行图保之制,地方公益事业则由士绅办理。太平天国运动后,不断增强的士绅地位在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中再次被强化。

  清末筹备立宪,分年推行地方自治,不仅加强与扩大地方自治之组织,将州县列为自治单位,又将地方行政及公益事业,纳入自治组织之中,自治组织与地方行政及公益事业结成一体。

  地方自治事业共八项:一、设立自治研究所;二、办理城乡镇自治组织;三、办理府州县自治组织;四、调查户口;五、调查岁入、岁出;六、设立各级审检厅;七、推广初级国民教育;八、设立巡警。

  自治的筹备,上海最先,光绪31年(1905)8月11日各绅集议,选举董事,创办自治。

  此后江宁、苏州、南通,于光绪32年设法政学堂或讲习会。吴县木渎镇亦于该年设局,并设法政讲习所,培养人才。

  33年,嘉定、太仓、真阳、宝山(并设自治研究所)、江宁(设自治研究所及调查所)、赣榆(设政治研究所)、扬州、常熟昭文、吴县(并设自治研究所)设立自治局。

  34年,武进阳湖(设地方自治期成会,并设自治研究所)、宜兴荆溪(并设自治研究会)、南汇(设地方自治期成会)、青浦(设自治期成会及法政讲习所)、镇江(设法政讲习所)等。

  宣统元年,按规定应一律设立筹备机构及自治研究所,同时开始户口调查。

  城厢自治公所的设立,苏属地区大致于宣统2年(1910)正、二月间选举后成立,唯常州府武进、阳湖,因区域之争,延至5月选举,至宣统2年11月苏属城厢均已成立公所。宁属地区,划定通州、上元、江宁、铜山、江都、甘泉六处为繁盛城镇,至宣统3年初,通州、上元、江宁已具规模,铜山、江都、甘泉尚未办竣。[29]

  州县自治的设立,苏属多成立于宣统3年,至3、4月间,已成立10处,宁属则在办理中。

  以往地方自治组织目的,重在维持地方治安,次则调查户口,协助政府收税,推行政令,涉及地方公益事业者不多,但清末地方自治组织,重点在调查户口,举办地方公益事业,此种功能上的转变,导致江苏民间反对地方自治的风潮。

  “反对地方自治的方式,最先为反对学堂的兴建,改书院为学堂时即已开始,惟此类重大事件尚不多,及至调查户口后,反对乃较为剧烈,次数也加多”。[30]其实,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要反对的不一定就是地方自治,民众要反对的是那些“新”推行的,由士绅们举办的,而往往把负担转压在他们头上侵犯他们利益的事务,1904年,镇江开办警政,强迁菜摊引起民愤而骚乱。而当1910年全省城镇乡全面推行地方自治特别是户口调查普遍实行后,民众的反抗则全面爆发。

  反抗涉及的地区有:苏属,吴县、宜兴、武进、吴江、常熟、震泽、镇江、金坛、昆山、太仓、镇洋、嘉定、丹阳、崇明、华亭、川沙、句容、武阳;宁属,江宁、江都、高邮、泰州、盐城、东台、通州、仪征、兴化、如皋、海州。

  参加的人数从数百、数千、数万乃至全乡、全市不等。反抗的方式包括捣毁“学堂”、各“自治公所”、“教育会”、“劝学所”,以及各“绅董家宅”,也有殴伤“调查员”、“讲解员”、“所长”、“绅董”以及将学堂教员扔进粪坑的,还有索回、撕毁调查表册的。

  其中,影响较大是丹阳乡民抗拒书吏士绅因自治而借机浮收事件。1908年,“丹阳乡民,因柜书征收银米,抑勒浮收,该县知县罗梁鉴提该柜书追罚,将款拨充学堂及农会经费,民初不知,群情不服,欲与官书为难。该县西南乡有棍徒二三人,向众煽诱,谓闹成事端,归其担当。于是乡民鸣锣聚众,本月初六、初七等日,先毁该柜书家,继至县城,罗良鉴恐变闭城,乡民汹涌异常,扬言放火。城内人惧开城,乡民拥至县署毁闹,并毁盐栈及绅屋数家……”[31]

  为什么民众会对“新”政如此抵触,而且集中于调查户口呢?有学者分析出于两个原因:“调查户口,本无反对的必要,但当时流行两种谣言:一为调查户口为将来抽丁或抽丁捐之准备,…一谓调查生辰,造成名册,卖与洋人造桥打椿之用,或为供修建铁路之用,或镇厌黄河桥工之用…以上两种谣言,是为肇事的主因。”“其次则为反对收取纸笔费,…亦有专门反对捐款者,…至于捣毁学校及殴打教员,因自治捐多为兴学之用,乡董于地方窃案亦多擅行判罚入学,‘藉学敲诈’者有之。同时办理自治人员多为教育界人士。”[32]

  其实,如此普遍如此剧烈的持续反抗,谣言作为触发因素不无存在,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民众对整个“新”政的抵触。调查户口,民众容易误解为是为抽取人头税作准备,而如此误解的基础是“新”政已经开始加在他们头上的各种捐税,百姓宁愿从坏处着想而不会从好处着想;兴办学堂,各地绅董往往采取收办学捐和改庙产办学堂的办法[33],在1905年清政府彻底废除科举制以后,诸多读书人教书先生四处奔走谋生惶惶不可终日,下层民众更不可接受用损坏他们的利益而兴学的好处,当然也更看不到读了诸如“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之类的出路与前途,而更多的人对收费明显比“私塾”高得多的“学堂”除了诅咒别无好感。

  据1910年日人在华的实地考察,“中国的农作物及农民的贫穷状况大略如上。在他们头上还有伴随着新文明而来的生活的提高,以及与新政一起来的重税等许多桎梏,凡彼此等不得不极力负担之。中华帝国之基础原本薄弱,而这些根本问题,中国当政者更不加考虑,彼等沉溺于西化空气之中,以极快的速度促进形式上的文明。他们在乡村到处都有自治研究所,其实是纸上谈兵,他们暗中勾结势力,搜刮民众膏血,唯有强迫官吏痛骂官吏,岂是忱虑国家之大计”。“新政施行以来,国用多端,捐税渐酷,政令不能尚在改进之际中断,人民对推行辐射热政毫无兴趣。同时,物价腾贵,不幸连年歉收,民生日益穷困之际,地方到处财政枯竭,无余资举办新政,将来更加不得不推行收敛的政策”。而“人民所以反抗新政者,并非反抗新政本身,他们也不了解新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但地方的贪官污吏在此时,借新政增设新税,苛征暴敛,遂激发他们的反抗。近时,地方多骚乱,实非土匪无赖之徒,都是被那些贪官污吏所激发的良民起义”。

  宁静的乡村开始骚动,民间百姓已经开始失去往日温情,在商品化日益明显的趋势下,“新”政的推行无疑更使士绅与民众之间划了一道明显的界线,甚或是一道鸿沟,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清廷统治的基础,这也表明了在清末最后几年中主要存在于民间的裂痕。

  这道裂痕在清末的全国性大饥荒背景下更被拉大,其中,江苏尤甚。
 
 

[1] 王云五:《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1-12页。
[2] 转引自李侃编《中国近代史》(第四版),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36页。
[3] 苏绍柄辑《山钟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1958年翻印本,第27页。
[4] 苏绍柄辑《山钟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1958年翻印本,第80页。
[5] 上海《新闻报》,光绪31年5月20日,见张存武《中美工约风潮》,第91页。
[6] 上海《时报》,光绪31年8月30日;9月3日。
[7] 上海《时报》,光绪31年7月3日。
[8] 《申报》1905年8月10日。
[9] 张謇:《为抵制美货事致袁直督府函》,《张謇全集》(第一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
[10]《新闻报》,1905年7月18日。
[11]《新闻报》,1905年10月3日。
[12] 《海防档》,铁路,第287页。
[13] 《江苏京官内阁中书尹克昌等参奏沪宁路事呈文》,《申报》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二日(1905年10月10日)。
[14] 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35-836页。
[15] 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32页。
[16] 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32页。
[17] 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32页。
[18] 《两省拒款函电》,墨悲辑《江浙铁路风潮》(1907年铅印本),第7页。
[19] 《常州股东赵铨年致苏路公司函》,墨悲辑《江浙铁路风潮》(铅印本),326-327页。
[20] 《江苏铁路协会开会纪事》,墨悲辑《江浙铁路风潮》(铅印本),第379-380页。
[21] 《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1907年11月3日)。
[22]  黄铁琮《1907-1908年间江浙人民反对苏杭角铁路借款的斗争》,《史学集刊》1957年第1期,第58页。
[23] 《申报》1911年2月17日
[24] 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144-156页。
[25] 孙中山:《建国方略》,《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4页。
[26] 张謇:《日本议会史》序,《张謇全集》(第一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
[27] 张謇:《致赵凤昌函》,《张謇全集》(第一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28] 张謇:《为时政致铁尚书书函》,《张謇全集》(第一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
[29] 《政治官报》宣统3年4月10日,页6-8,江督奏。
[30] 王树槐《清末江苏地方自治风潮》,(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期。
[31] 《两江总督张人骏等为丹阳官书抑勒浮收激变事致军机处电》《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3页。
[32]王树槐《清末江苏地方自治风潮》,(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期。
[33]清政府于1905年命保护寺院僧众产业,不得以办理学堂工厂勒捐庙产,但各地操办士绅尽行其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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