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议局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地方议政机构。可以说,近代意义的民主政治参与自江苏谘议局始。在这个合法的舞台上,江苏士绅的参政意识日益勃发,并进行了一系列有声有色的参政尝试,一度左右江苏乃至全国局势。江苏谘议局对各省谘议局乃至民国省议会均起垂范作用。
(一)
与它省相比,江苏谘议局的筹备最早发起,最早完成,这主要因为江苏士绅的主动参与。早在1907 年6 月岑春煊提出各省设立谘议局的主张之后,江苏士绅就联系社会各界讨论有关事宜,“着手极合次序”,[《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九期。] 官方则是一片混乱,“于地方各要件,未得要领”。[《申报》,1908,6,12。]
1908年8月清廷谕令“各省速设谘议局”。9月8日江苏士绅自设调查会, 19日举行全省市民大会选举出筹办处总、会办备选人员,20日举行全省士绅大会议呈督抚催办谘议局,后来又成立江苏谘议局研究会,作为议员辅助机关。在江苏士绅处处敢“为天下先”的热情参与下,全国21省唯江苏省能按期举办选举。1908年11月宁属谘议局筹办处成立时,张謇发表演说批评了官方的懈怠,肯定了士绅的努力。他指出,筹办处成立“惟是绅士之能力在酌量地方情形,辅助官方之行政而已。”[《张謇全集》(第一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08页]
江苏士绅具备参与政治的能力,不是偶然的。事实上,江苏士绅早已具备参政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据统计,从1895年到1913年,全国历年设立厂矿549个,其中上海83个,无锡12个,占总数的17.3%。同时期内,全国的资本总额为120,288,000元,其中上海为23,879,000元,无锡为1,422,000元,即占全国资本总额的23.5%。从对外贸易看,1901年到1903年,上海一港即占全国对外贸易的53.1%。[ 章开沅:《辛亥革命与江浙资产阶级》,《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论文集》(上),中华书局,1983,243页。] 以上这些数字,可以说明江苏资本主义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前后,江苏士绅意识到凝聚力量的重要,势力迅速渗入到各种社会团体,如预备立宪公会、江苏教育总会、宪政研究会等等。1906年12月预备立宪公会在上海成立时江苏籍人数占会员总数的43.4%,[《预备立宪公会章程题名表》,《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210~222页。] 在公会发起的一系列要求立宪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就个人来说,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全国立宪活动中的领军人物,其中以状元实业家张謇最为显赫。在推行立宪的过程,张謇俨然一副全国立宪领袖的姿态。1908年曾两次代表预备立宪公会请开国会,提议 “决开国会,以二年为限。”[ 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七期,记载,宪政篇。] 预备立宪公会还联络全国各地团体代表齐集北京请愿。在张謇的领导下,立宪运动掀起了第一次高潮。
另外,江苏士绅中还有一批留日出身的人士亦名重一时,谘议局成立以后,这部分人成为主导力量。如雷奋,与杨廷栋等创办《译书汇编》,译述卢梭、孟德斯鸠等著作,影响东京留学界。极具口才,以“言论透彻”、“措词清晰婉转”而名。[ 刘厚生:《张謇传记》,龙门联合书局,1958,179页。] 杨廷栋,早期翻译西方民主思想和议院制度的书籍,完成《民约论》第一个中译本。孟森,《东方杂志》宪政篇撰述人,他编辑的《谘议局章程讲义》脍炙人口。
宁、苏两属谘议局筹办处成立后,江苏士绅协助颁发晓谕、宣传调查、制定规章、组织选举等,为谘议局的正式成立作了必要准备。
根据《谘议局章程》[《东方杂志》,第五年第十期,法令。],要成为一个选举人,必须为本省籍贯二十五岁以上的男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省地方办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3、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4、曾任实缺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非本省籍贯,寄居满十年以上,如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
做为一名候选议员者必须具有上列资格之一,且为年满三十岁之男子。
武阳士绅主动协助官方筹办谘议局,自“为天下特色”。1908年9月17日,常州士绅率先成立筹办谘议局事务所,拟定简章,举定各区调查员。调查,“以填注草册为”。草册格式如下:[《申报》,1909,4,11。]
调查分区进行。调查员以本区董事为主,本区士绅为辅。调查员在调查时须携带调查须知、调查手续、选举人原簿等。在武阳士绅的带动下,各地纷纷设立事物所筹备选举,各定简章,竞相调查。江苏谘议局的筹备进度已经遥遥领先。
为使选举有所依据,筹办处特地制订了初选投票所细则、初选开票所细则等,规定会所中应分设出入线路,投票所和开票所布置均有详细规定,保证了选举的有序进行。
在士绅的积极推动下,江苏所选议员“多品端学粹之人,舆论允洽”。[《申报》,1909,6,10。] 江督也认为 “多通达时事之人”。[《申报》,1909,11,6。] 张孝若亦称赞江苏谘议局“议员从各地当选,差不多完全是人民的意志自动的认为优秀可靠,就选他出来,拿最重大的代表责任和地位加在他的身上;势力和金钱的作用的运动,在那时竟没有人利用,也没有受利用的人。那当选的议员,也人人自命不凡,为代表民意力争立宪而来,拿来所有的心思才力,都用在这带来的责任上边。所以彼此的交接和自处的来路,都是极纯正清白,大家都没有一点含糊。”[ 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辛亥革命》(四),中国史学会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61页。]
(二)
清廷设立谘议局的初衷是把它作为“一省舆论汇归之地”,官厅也把它看作官方的咨询机构。但谘议局显然并不甘心受制于此,力图在这个合法的阵地争取到立法权,最大范围地实现自己的意志。
在谘议局预备成立期内,议员们即通过《谘议局议事细则草案》,对谘议局会议的运作规则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议事中与官厅冲突的规定引人注意:“凡本省预算案及关于法律之议案,必经三读会以议决之”,“凡提出议案议员及督抚或督抚所派之员,得于书记朗读以后,辩明其趣旨”, “议员对于议案如有疑义,得要求提出该议案之议员或督抚所派之员说明之”,“凡督抚提出之议案,经谘议局按照前条办理后,应交审查会审查之,待其报告,就该议案之大体讨论,议决应否开第三读会”。[《申报》,1909,10,13。] “谘议局议决可行事件,已经呈报督抚,督抚于会期内并未交令复议者,常驻议员有按期呈请公布施行之责”,“谘议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已经呈报督抚,督抚于会期内并未交令复议者,常驻议员有按期呈请更正施行之”,“凡督抚提出之议案,必交审查会”。[《申报》,190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