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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崇:清末戴鸿慈、端方出洋考察团政治成果述论(4)

辛亥革命网 2017-03-14 10: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 作者:潘崇 查看:

戴、端考察团政治成果的多重来源及其宪政论说与当时宪政思想界多有重合的事实,凸显了清末中国宪政思潮浓厚以及朝野宪政思潮融通结合的时代特征。


   其一,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原因,即关于“政治目的”的阐释。早在1902年梁启超即多次论及政治目的。在《论立法权》中,梁启超言:“英儒边沁之论政治也,谓当以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此论近世之言政学者多宗之。”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中又言:“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日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日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

   “政治目的”的阐释也是《欧美政治要义》的核心内容。该书对“政治目的”做出这样的定义:“举国家之全力,提挈臣民之生活,助其发达;又以臣民之所愿欲相资为理,而增长国力为其目的者也。”作者认为,实现国力、民力同时发展,正是“立宪政体之妙义”,由此将“政治目的”归结为“宪政精神”。同时指出国力、民力之间存在着矛盾:“民生发达之要件,又常与国力增进之要件不相容。……宪政君主不可不于其中择紧要之数种定增助之策,以发其法律命令,至其他各种利益,则以紧要利益增进之故间接以增助之,而适当于此取舍者谓之为政治。”然所言“紧要之数种”区划为难,具体操作实有困难。

  其二,君主立宪制度下的君权。在中国这样一个延续两千多年专制制度的国度推行君主立宪制度,如何保全君主权威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早在1902年,梁启超即发表《政治学学理》,指出“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令,非有大臣之副署则不能实行。……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善之至也。”

  《欧美政治要义》则从几个角度论述了君主立宪制度下的君权:(1)君主权力受宪法保障,在宪法定立之前,“其大要者莫如昭明皇室之典章,以保持君主之权力及尊严为第一义”;君主权力在立宪前后的变化。君主权力在立宪之后异于未立宪之时者,  “仅依宪法之条规行之一语而已”,也即君主权限“不可逸于轨道之外”;君主立宪制下君主无责任。内阁代君主负起治理国家的责任,“君主之关于国务政令,不问其何事,必经由内阁而国务大臣副署”,若无副署,“虽君主之敕令有司亦不得执行”。显然,《欧美政治要义》与《政治学学理摭言》的论述基本类似。
    其三,宪法。早在1899年梁启超即对“宪法”做了简明介绍:“宪法者,英语称为Constitution,其意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1901年,梁启超又言:“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

  《欧美政治要义》也意识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所谓宪法者,诸法之渊源也,一国之大本大法也,故又称之为国家之根本法。盖所以规定国家各部机关之编制及权限,并臣民之权利及义务,在一切法律至上而可为国家一切政务之基本者也。”关于宪法的制定,《欧美政治要义》指出有三种类型:敕拟宪法、共议宪法与民主宪法。所谓敕拟宪法,“君主命其臣僚拟具宪法之草案,下之于高等顾问府,使议定而裁可之,以公布于天下”;所谓共议宪法,“询议于臣民之代表机关,君民公议而始确定者”;所谓民主宪法,“当革命之后,人民先开宪法构成会议以议定宪法,因此以选定君主”。该书认为共议宪法最切合中国实际,既能符合根本大法的性质,亦可有效避免人民反动力的产生。

  其四,国会。关于设置国会原因,该书作者言道:“以国力兴起臣民何种之事业,与其使君主之官僚有事推察,不如直接咨询臣民之为愈也。”然而,“臣民之数众多,必一一咨询势有所不逮,故不如使其依公选方法,由亿兆臣民中选出数百人为代表者,俾之对于政府代表全国臣民之意见,是即所谓国会也”。同时,作者强调责任内阁与国会为相辅相成的关系:“政府与国会殆如车之两轮,彼此常相钳制。”
 关于中国应当采取一院制还是二院制。《欧美政治要义》承认二院制优于一院制:①采用二院制,“虽有党争而彼则无所偏私,互相牵制,以持其平,故议事精确周匝”;②依普通公选法选举代议士,一国之中“少数之秀民不必与选”,不如置两院,“下院之代议士由公选,上院则或由世袭之特权、或由同族之互选、或由君主之敕选,庶免秀民无所与选之虞”。但又指出就中国而言,“贵族无多,非如泰西之社会上人民有程度之等级,所谓上级下级之悬隔又无如欧美各国之显然”,因此中国设立国会之初无须采用二院制。

  梁启超则主张采行二院制,他指出:“无论何国,其国内必包含种种分子,其分子皆各有其特殊之利益……故于一方面使之各代表其利益,同时于他方面为设一范围,以范围内之压制为调和,此二院所由建。”梁启超指出,主张中国采行一院制者无多,“日本之博士有贺长雄氏亦其一人也”…。前文述及有贺长雄参与《欧美政治要义》撰写,该书主张一院制无疑采纳了有贺长雄的主张。显见,由于朝野之分殊,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考察团与梁启超的宪政观点并不一致。

   其五,国民权利及义务。梁启超1899年发表《各国宪法异同论》,介绍了“臣民之权利及义务”,然论述相当简略:“厘定臣民之权利及职分皆各国宪法中之要端也,如言论著作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行为之自由、居住之自由、所有权利、请愿权利及其他重大之各权利,并纳税义务,兵役义务及其他重大之各义务,皆须确定之。”

  《欧美政治要义》专章论述国民权利及义务。关于国民义务作者言之寥寥:“兵役之义务及纳税之义务,自臣民观之为非常之重荷,以其影响于生活之发达不少。故各国之宪法于此二种之义务,限定非依于国会参与之法律,则不得课之及增减之。”作者侧重点在国民权利,以2700余字的篇幅系统介绍了人身之自由、家宅之安全、居住移转之自由、信书之秘密、所有权之保障、信教之自由、言论著作印行结社之自由、请愿之权利、裁判之公平、登用之均等。同时强调国民权利“必以法律规定之,而非依于法律则不可动”…。笔者揆诸清末民初关于国民权利、义务的论说,大抵未出《欧美政治要义》之范围。

   通过文本对比,可以发现《欧美政治要义》与梁启超宪政思想之间颇有相似之处,甚至个别情况下较之梁启超的论述更胜一筹。这一现象展示出清末宪政思想发展的一大特色,即朝野宪政思想的趋同性。我们亦可进而推测,考察团为了保证《欧美政治要义》的质量,极有可能借鉴了梁启超的宪政观点。虽然《欧美政治要义》表达的政治见解与宪政思想界颇多相似,但该书由官方考察团进呈并公开出版,其影响力远非一般宪政著述可比。如,云贵总督锡良获赠《欧美政治要义》后致电端方,称该书“博大精深,纲维毕具,实为研求宪政必读之书”,同时订购1000部。1910年11月16日,两淮试用拣选盐大使李昂青在奏折中引用该书“总则”及第六章《政府即责任内阁之编制》之内容,声称:“窃叹其言之精到,乃知九州以外未尝无人,故百余年来欧美列邦皆崛起称雄。其云体察臣民生活”之要素所在而以国力助长之,即《论语》所谓‘国民之所利而利之’之意。”


结语
 

  20世纪以来,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号于海内外日立宪、立宪、立宪!”在宪政氛围日渐浓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看到戴、端等少数政府官员追求宪政文明的主观愿望,但他们对宪政的认知显然滞后于在野立宪派,因此他们在编撰政治成果时求诸宪政思想界,实为历史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

  具体而言,梁启超确曾为戴鸿慈、端方考察团归国政治成果的撰成提供过政治素材,但他并非唯一之人,并且戴、端的本意并非由他完全“代笔”,而是提供政治素材,之后再由上海编译局对政治素材进行最后的加工。虽然该机构由于时间匆促工作实效不足,但该机构的成立恰恰反映了戴、端在政治成果撰述过程中的审慎态度。另外,宪政专家蒋智由、袁世凯及其幕僚等人,亦皆提供过政治素材。而资料汇编《列国政要》及其《续编》则由陈庆年、赵酉彝主持编订整理。除上述人员,考察团随从人员在各类政治成果编纂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尤其不可忽视。五大臣考察团共76名随从人员,既有归国留学生,又有科举出身者,素质普遍较高,汇集了当时新政人才的佼佼者。最后,考虑到清末宪政思潮浓厚,考察团广泛借鉴当时社会上的宪政论说亦为可能,如前文述及熊希龄在日本与留日学生联络购买《英国百科全书》,目的显然是为考察团撰述政治成果提供参考资料。从内容上看,戴、端考察团的政治成果重点阐释了中国应效法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同时对欧美宪政制度也做出了相当详细的阐释,某些论说堪能媲美当时宪政思想界的代表人物梁启超,之所以能够达到相当的高度,与其来源的多途性不无关联。

  总之,戴、端考察团政治成果的多重来源及其宪政论说与当时宪政思想界多有重合的事实,恰恰凸显了清末中国宪政思潮浓厚以及朝野宪政思潮融通结合的时代特征。然而因为朝野之分殊,戴、端考察团与宪政思想界关于宪政的理解和选择也有诸多差异,尤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分歧很大,比如梁启超主张中国实行二院制,而考察团则主张实行一院制,反映了将欧美的宪政思想移植到中国的复杂性。




五大臣在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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