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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商人团体——苏中地区商会研究(4)

辛亥革命网 2021-06-26 09:2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袁晓霞 查看:

近代苏中地区商会与中国其它各地商会相似,产生于二十世纪初年,尽管苏中地区商会的发展情况各异,但他们作为一种新兴的力量依然顽强的生存了下来。

  从商会的经费来源来看,近代苏中商会的经费几乎完全靠会员缴纳会费以及会员所在行业襄助,一般与官府无涉。至于会费的多少以及交纳的方式如何则并不完全统一,完全由各商会自行决定,并在商会章程等条文中得到体现。如宣统年间,扬属高邮商务分会成立之时即明确要求入会会员需缴纳注册费与常年费,“注册费分三级:甲三元、乙二元、丙一元,常年费亦分三级:每月甲八百文、乙六百文、丙四百文”。[《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47)·民国三续高邮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第304页。]再以国民政府时期的扬属泰兴县口岸镇商会为例。在口岸镇商会章程第三十六条中明文规定,该会经费实际分为两种,称为事务费,甲种为“公会会员,以其公会所收入会费总额十分之二充之”;乙种为“非公会会员,比例于其资本额缴纳之每单位一千元”。[ 泰兴档案局馆藏 档号101-1-84]此外,商会所需事业费由会员大会议决经地方主管官署核准筹集,临时特别费则由理事会于必要时核实筹交,再交会员大会追认。甚至商会下辖的各同业公会也大多如此。以扬州商会下属的南货业公会为例,南货业公会按月向会员收取会费,分二元、一元、五角三种,对江西纸行按进货件头收取会厘,各店春天雇人加工卞蛋,公会按蛋的数额收取会厘。公会有房产一处出租给人,每月收房租五天,也作为公会积余金。[ 王耀先、王诗敏:“扬州的旧南货业及其公会”,《扬州史志》,1988年第一期 ,第64页。]当然,也有的商会只是提倡互相劝勉,踊跃输助,并无强制性统一规定。江苏中部各地商会的会费一般都是用以举办商团、商事公断处、商品陈列所、商业学堂等等,所谓以众商之力,还为众商之用。或者用于捐助地方慈善等,颇具有鲜明的“商捐商办”的性质。

  从商会所拥有的地位权限来看,近代苏中商会的发展活动与政府的关系虽然非同一般,但从整体看来,它们仍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可以称之为是近代苏中地区工商业者们自我管理的独立组织。一方面,从它们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往来所采用的公文程式来看,地方政府对当地商会并无直接管理的权力,而只有提倡保护等职责。辛亥商会创立时期,遵照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农工商部颁布的《商务总、分会地方衙门行文章程》的规定,江苏中部商会中除通崇海泰商务总会对司、道及以下各级衙门的公文用“移”,而仅对本省或他省督抚大吏的公文用“呈”之外,其余各分会对府、厅州、县等各级衙门的公文均用“牒”,对司、道以上用“呈”。而依照清朝各级官府间的行文定律,只有平级之间的往来公文才可用移、咨、牒类的字眼,由此可见其地位之高。同时又因为地方富商大多加入商会,使得商会对市面的影响举足轻重,地方当局也愈益不敢对之轻视。然1914年初,时任农工商部部长的张謇认为部中接管卷内各省农工商总、分会对于各地方官署往来公文参差不一,特别是商会用公函、而与之类似的农会用呈,致使农会不时有逾越此制并援引商会之例以抗争者,于是决定重新制定商会与官厅的行文程式。规定以后凡官府对商会往来公文一律用令用批,而商会则一律用呈。同年1月17日,北京政府将此行文程式登入第609号政府公报,通咨各省督统、民政长等饬遵在案。其后尽管由于各商会的强烈抗议而使《商会法》中的相关规定一再变更,但综观近代苏中商会存世的后三十年时间里,凡有关官厅对商会者无不用令,而商会对官厅者则无不用呈、用禀,仅在商会与商会之间的往来文书中采用函、咨等程式,较之创设之前地位可谓大不如前。另一方面,从商会的各项活动来看,苏中商会也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力。如前所述,商会的领导人由商人自己推举并非官府事先委任,政府也未派驻督办,商会自行举办商业学堂;从事各项社会活动,商部仅起到形式上监督的作用。在《商会简明章程》中早已表示:“商会之设,其中详细节目应由各商自行集议”,由于“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定便宜章程”。[“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

  从商会成员的社会身份来看,近代苏中商会的成员,上至总理、会长、协理、会董,下至为数众多的普通会员,他们的社会身份基本上都是商人。有关商会的上层领导人物,前面已经有所述及,尽管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身兼不同的功名或官衔,但若非靠捐纳而得,就是因兴办实业颇有成效而得以加官进爵,并且,这些官衔功名并未改变它们自身的商贾身份。江苏中部各地各级商会会员一般都是当地各帮各业的商董,在各自所在行业领域中大多为领袖式人物,或者称之为与封建势力关系比较密切的商业资产阶级。无论从事何种行业,他们的基本身份依旧是商人。更有部分商会明文规定:“入会会员必须是在‘兴城经商’的工商业者”。[ 郭发庆:“辛亥革命前后兴化商会情况”,《扬州文史资料》第11辑,扬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1992年版,第24页。]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有理由认为,苏中商会是由当地商人独立自办的经济性民间社团,是为商人服务的具有一定法人特征的近代新式组织。

  2、近代苏中商会与其他类似社团的区别

  我们说商会是近代新式商人社团,主要是针对苏中地区传统的会馆、公所等行会性组织和商帮而言的。无论从组织的构成原则、机构形式、职能权限,还是从民主氛围、开放程度等等方面,商会都与其他组织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与传统行会性组织的区别

  江苏中部地区的行会、会馆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时至清末已在各地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在扬州,分布于城内的主要会馆有:湖南会馆、江西会馆、湖北会馆、安徽会馆、岭南会馆、浙绍会馆、嘉兴会馆、山陕会馆、安徽旌德会馆等。[ 李寅:“扬州的会馆”,《扬州文史资料》第10辑,扬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1991年版,第196页。]在南通,也有来自于近二十个行业的行会公所,就连南通属地如皋县城内在清末也存有溧水、新安、太平府、京江、闵中等会馆。为数众多的公所和会馆一般是由同行业者或同地域者联合而成的,有行业、帮派和地域之分,相互之间界限分明、壁垒森严。

  近代苏中商会的产生和发展,虽然从表象上看,似乎继承了当地行会会馆甚至商帮的某些传统,但他们并非由行会等直接演变而成,而是成为一种跨行业的统一联合组织,不限籍贯,不限行业,只要在当地经商即可,这与行会所要求的以同乡、同行为结合纽带的狭隘地域观念大相径庭。以泰县商会为例,会员中虽是以当地商人为主,但也不乏有来自于兴化、镇江、宝应,甚至安徽休宁、歙县等地的商人。[ 泰州档案局馆藏 档号133-1-2]而泰兴县口岸镇的镇属商会也有来自镇江、泰县、江都、溧水以及湖北大冶等地的商人加入其中; 并且下辖有南北货业、饭馆业、百货业、五洋业、布业、鲜肉业、国药业、承揽运送业、油业、面粉业、木商业、山货业、粮食业、饼面业等十余个行业的同业公会组织。[ 泰兴档案局馆藏 档号101-1-92]从行会到商会,从一业到各业的历史跨度中,实际上已包含了某种质性的变化。

  再者,与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简单而松散的形式相比,商会已经属于一种机构比较健全,章程较为完整的商业团体。苏中各商会都会在成立之初定下该会章程,对会中各个方面都做有十分详尽的说明与规定,同时按照严格的选举方式产生领导成员。此外,各商会中都无一例外的设置了监事一职,民国实行委员制之后更是成立了专门的监委员会,用于监督上层领导人物的行为举止。商会还规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一些会议,用以解决当地工商事务。凡此种种,都表明商会在各方面都已初步具备了近代社团的组织特征,而这些恰恰是传统的行会所不具备的。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苏中商会也较旧有行会、会馆等团体要完备得多。行会等一般由几名董事负责日常事务,不设专职机构办理具体事务,而近代商会则大多分工细致、职责明确,会员各司其职、各主其事,层层统属,故各商会大多能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

  当然,苏中商会与当地行会组织的区别,还体现在其他诸多方面。比如商会在近代新式社会活动中更为活跃,而行会却仅仅局限于维护一行一帮的利益。又比如商会带有较为浓厚的近代民主气息,而行会则或多或少的有着落后封建的色彩。各会馆在建立之初所立宗旨中均会有祭祀神明一条,祈求神灵确保财运亨通、旅途平安。并在会馆大殿或大厅专辟祭祀场所,以彰显对此的重视。各业公所,也无不拥有自己的所谓保护神。如典业、绸布业、酒业祀奉关帝,土布、茶业祀天后娘娘,药材业祀神农氏等,并以所祀神的生日作为祭礼。[ 余仪孔:“解放前南通商业发展简史”,《南通文史资料》第2辑,南通市文史资料编辑部,1982年版,第44页。]近代的苏中商会虽不能说完全没有落后的封建色彩,但与行会相比,它的民主特性无疑占据主导地位。商会是众商代表,集工商各业于一体,不可能信奉某一个领域一个行业的祖师,自然而然也就摒弃了行会神祭的封建迷信传统。从行会到商会,江苏中部的“资产阶级(包括资产阶级化绅商在内),方才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社团,有了为本阶级利益说话办事的地方。从此不再是以个人或落后的行帮形象,而是以新式社团法人的姿态与官府或其他社会实力相周旋”。[ 章开沅:《辛亥革命与近代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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