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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商人团体——苏中地区商会研究(5)

辛亥革命网 2021-06-26 09:2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袁晓霞 查看:

近代苏中地区商会与中国其它各地商会相似,产生于二十世纪初年,尽管苏中地区商会的发展情况各异,但他们作为一种新兴的力量依然顽强的生存了下来。

  (2)与欧美等国纯商性质商会的区别

  苏中商会虽然发展迅速,但与国外纯商性质的商会相比较,不免显得相形见绌。早在近代中国的商会诞生之前,欧美各国都已成立了商会,就连迈入近代化较晚的邻国日本也设立了类似于商会的商业公议所。作为同是商人组织的中外商会,当然有着共同的一面,但由于国情及社会性质的不同,也不无差异。当然,我们还依稀记得苏中乃至全国地区的商会成立时,大都是将欧美各国商会以及日本商业会议作为自己的楷模,似乎落后于他们也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但是,随着商会在中国生根并日渐发展开来,商会的中国化特征日益强烈,这就与外国那些纯商性质的商会有了明显的区别。

  从中外商会的产生来看,苏中商会远远晚于欧美等国,并且存在着显著不同。西欧一些国家的商会,最初是商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促进商业发展而自发成立的。“欧洲之中古,商事法律,缺而不完,商人惧保护之不周也,结成团体,以互相维持。至于近世,乃代国家分任其一部之职务焉。盖近世国法益密,凡商人之身体财产权利等,既藉国家之权力为之护持,至于确固而不可移,而商人团体亦仍因而不废,俨然对于政府及他种团体,有代表商人及商业利益之资格。”[ 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欧洲首先是商人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商会,随后由于国家重商政策的实施,商会组织开始日渐受到保护,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在中国,无论是近代工商业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江苏中部地区,还是放眼整个中华大地,中国商人的力量与西欧各国商人相比都要弱小许多。在成立商会以及商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苏中地区的商人们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官府的支持,否则难以取得社团“法人”的资格。另外,苏中商会虽然成立较晚,但却普及到各府、厅、州、县乃至集镇所在地,覆盖面之广,数量之多,实是值得注意的。

  从中外商会的活动内容来看,苏中商会与欧美各国商会在经济活动大体相近的同时,依然存在着些微的区别。清末民初的苏中,绅商众多,这些绅商投资办厂转变为工业资本家之后,仍以商人自居并加入商会。因此,苏中商会,尤以南通为典型地区,不仅管理商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工业事宜。这与英法等国纯商性质的商会就有了极大差异。

  此外,苏中商会与欧美等国商会在社会地位、影响等方面,也都存在着一些差异。如苏中商会并未如同西方商会一般得到来自于政府的切实保护,而在更多时刻是在与官府的矛盾冲突中发展。这样一种情况,自然也成为近代苏中商会发展中的特点之一。

  3、近代苏中商会的特点

  商会的诞生,是近代商人力量成长壮大的一个具体表现。它与其他类似商人社团一起,迅速扭转了商人千百年来身处四民之末的卑贱社会形象,使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而在近代中国所出现的各经济团体之中,苏中地区各商会无疑具有一些属于其自身的特点。就商会组织而言,它与近代苏中当地政府部门关系可谓错综复杂;而就苏中地区而言,近代中国商会最早的“一地三会”现象既是产生于此地。

  (1)近代苏中商会与政府部门关系非凡

  从近代苏中商会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苏中地区各商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非同一般。

  首先,它的设立带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的“劝办”色彩。这一点与清末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商会设立情形相同。在20世纪初年,随着西方商会日益深入中国各地,随着清政府意在“振兴工商”以广开财源的新政措施的实施以及中外商务交涉的加剧,1904年6月,清政府商部以北京为起点,倡设全国各地成立商会组织。然而,在并非通都大邑的江苏中部地区,商人们却更多的持有观望的态度,在政府各级部门的多次倡导之下,各地方才请设。以扬州府属泰兴县为例。《泰兴县志续》载:光绪三十二年,知县张状彩于城中地藏庵设商会。事实上,早在农工商部奏请各省设立商会之时,已经由前任泰兴知县龙璋行知地方商人举办,但直至张状彩上任后方正式设立。此外,宣统元年知县俞都在商会内附设戒烟公所,宣统二年又由王元之知县附设劝业公所等。[《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51)·泰兴县志续》卷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09页。]同时,在各商会设立时,也都必须由政府颁给合法凭证。以通崇海泰商务总会为例。江苏通崇海花业商务总会改设通崇海泰商务总会时,由农工商部奏请清政府,颁布上谕批准,再就此事致会议政务处查照,在这样的程序之下为之颁发“关防”。而商务总会的董事们在同时也获得了商部顾问议员的称号。

  其次,苏中各地商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一直寻求着与政府矛盾关系之中的合作可能。苏中商会在请求发展的近十年时间,正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十年,清政府提出的“振兴工商”、“预备立宪”等政策,与商会发展经济、扩大商权的要求不谋而合。于是,在经济上,各商会乐于承担政府赋予之的责任,积极响应政府“振兴工商”的政策,并借此从政府那里得到一定的支持和援助。在1907年和1909年两次举行的全国商会代表大会中,苏中各商会在派代表参与的同时,积极与众商讨论商法,为政府提供参考。在政治上,商会由于对政府的“预备立宪”也有较多的认同而表现出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在实际行动上,苏中各商会也积极参加了宪政活动,如参加和支持地方自治活动、谘议局和地方议会活动等等。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最初几年里,由于政府曾一度号召振兴实业,江苏中部地区的商会组织也发展得兴致勃勃,使双方有可能从各自的利益需求出发在振兴实业上各取所需。但是商会有时也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进行反政府的活动,如领导并参与商人抗捐抗税斗争、抵制美货运动等等。1905年张謇在上海代表通州商界“布警告”、“发传单”,发表“抵制禁约实行不用美货”的演说,就如其所说“吾通在实业界占优胜之名誉,焜耀于各埠,若此次不用美货之实行甘落人后,岂非憾事”。[ 张謇:《张謇全集》第一卷,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第89-90页。]在他们日益增强的自立和参政意识的指导下,各商会的参政活动也层出不穷。在“二次革命”中,各商会不仅没有给革命党以必要的支持,甚至将他们视为公敌,矛头直指。事后,通崇海泰总商会由于与政府同心拒逆,多深明大义之人,由农商部呈请袁世凯圈定,获得嘉奖,并发给匾额一方。时至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对商会的控制日益强化,意图要求商界服从政府。在这种情况之下,通崇海泰总商会被迫解体,其他苏中各分会纷纷组成整理委员会准备改组。尽管国民党政权对商会实行超法控制,但是,双方的利益合作关系反而转向密切。从这三个时期的苏中商会与政府关系中也可以看到,近代苏中商会的社团法人性质是不完全的,它们与政府间存在着合作与对抗的关系。

  (2)近代苏中有着“一邑三会”的地方特色

  纵观苏中商会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的创设与发展情况,我们又可以发现,苏中商会还有着最早产生“一邑三会”情况的地方性特色。

  据《民国续纂泰州志》卷之九商会中记载,“泰州州城、海安、姜堰三商会先后成立,脉络贯通,均以振兴商务,保护商人为宗旨,凡商人报告关于商界之事,得由会代为清理,有屈抑不平之事,得由会代诉地方官为之清理。”“州城商会于光绪三十二年成立,公举王贻哲为总理,任满后举陈恩沅继之,期满各商公举在籍员外郎沈铸为总理……海安商会,光绪三十三年由商人夏鸣凤、陈志源等禀部立案,公举职商刘份为总理,其时姜堰商人丁福基等以姜堰商务繁盛甲于江北各县,禀部设立分商,因格于一邑无三商会之例未能成立。复经丁等人迭次力争始于三十四年邀部批准,公举卢福保为总理,中国内地一邑有三商会自泰州始也。”[《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50)·民国续纂泰州志》卷之九商会,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第625页。]

  由此可见,在近代的商会发展道路上,江苏中部地区俨然走在了前列,在江苏乃至全国都享有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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