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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商人团体——苏中地区商会研究(6)

辛亥革命网 2021-06-26 09:2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袁晓霞 查看:

近代苏中地区商会与中国其它各地商会相似,产生于二十世纪初年,尽管苏中地区商会的发展情况各异,但他们作为一种新兴的力量依然顽强的生存了下来。

  (四)近代苏中商会的职能与作用

  一般说来,商会是统领工商界的民间社会团体,在与各方面进行社会交往的时候,应当立足于建会的宗旨,切实做到为工商界人士排忧解难,起到整合作用。

  1、近代苏中商会的职能

  近代苏中商会的职能涵盖了经济、政治、教育、地方自治等各个方面,而其中尤以经济为重。早在1904年清政府倡设商会之初所颁布的《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中就指出:“商会之设,原所以联络同业情意,广通声息。中华商情,向称涣散,不过同业争利而已。殊不知一人智慧无多,纵能争利,亦属无几,何不务其大者为之。若能时相聚议,各抒所见,必能得巧机关以获厚利,或一人力所不及,而同业中彼此信义相孚,不难通力合作,以收集思广益之效。”[“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第1年第2期。]

  (1)基本经济职能

  商部奏定的《商会简明章程》中明确规定:商会有权管理商业企业开业注册和资产登记,有权管理市场、平抑物价;有权在商人缴纳的注册费、簿册费和凭据费中提取公积金作为自己的积累;并有权动用公积金,资助本会中能够抵制进口货商号以及经营有难的商人。[“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商会章程中载明的辅助政府促进工商业进步和发展的宗旨和任务,正是商会基本职能的最佳体现。

  在江苏中部地区,许多商会在创设之初就把商会的这样一些基本经济职能落实到了实处。

  第一:联络工商、调查商情

  近代苏中商会联络工商的方式可以说多种多样,然而其中较为常见的较为固定的形式,则是定期召开的有各业会董及会员参加的商会会议,共同商讨当地商业的各项措施。由于各商会会董是由各商民主公举产生的,他们对于各业商情的利弊,自当耳熟能详,因而相互之间定期集会商议或随时接洽,既可保持密切的联络,为当地的工商发展提供方便。近代苏中商会所开会议分为三种:常会、年会和特别会议。与近代其他地区的商会会议类似,常会一般每周定期举行一次,主要由商会总理、协理以及全体会董集思广益,处理商民日常应办事务。年会则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参加,“每年开大会一次,选举总理及议董各职,并提议会中应兴革诸事”,总结一年的工作。[《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50)·民国续纂泰州志》卷之九商会,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第626页。]然而各地并不恪守此规定,如泰州商会就规定每月在“月之朔望开常会二次”即可。[《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50)·民国续纂泰州志》卷之九商会,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第626页。]特别会议的召开并无具体的日期限制,一般遇到与商务大局相关的紧急事件,才由商会总理等发出告示,召集会员及理事参加,即若有要事才提议约期集会。除此之外,还有隶属于苏中商会管辖范围之内的各业同业公会组织的集会。以扬州府属瓜洲为例。隶属于瓜洲商会管辖下的各同业公会组织,根据不同的情况,均定期组织茶会,商谈行市、交流行情,议定行价和生产经营范围。有的还利用先进的通讯设备如电报、电话、《导报》、《申报》、《大公报》、《新闻报》等新式报纸来捕捉市情信息,沟通业务联系,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使购销两旺。这些前所未有的会议,大大加强了江苏中部各商之间的联系。

  苏中商会成立之后还开展了颇具规模的商情调查活动。仍以扬属瓜洲为例。为了改变瓜洲贫穷落后的面貌,商会先后邀请上海、无锡、镇江等地的火柴厂、面粉厂、造纸厂等到瓜洲来勘探地质、了解资源,他们一致认为当地无论人力、财力还是物力资源都非常丰富,交通便利,可谓条件独特。

  第二:保护工商利益、接受商事诉讼

  除联络工商、调查商情之外,苏中各商会的另一个重要经济职能就是受理商事纠纷,以及保护工商利益。在清末商会成立之前,江苏中部地区的商事裁判权是由官府衙门掌握的,工商业者们在遇到诉讼纠纷的时候,不得不求助于商务局和地方官府。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商法作为裁决的依据,官府中主事的官吏往往“以抑商为主,或且以肥己为心,故商务之中一涉官场,必多窒碍”。[“书税务司理财要略后”,《江南商务报》,第28期。]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苏中各商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真正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机构出现,由它来出面受理商事纠纷。苏中商会作为近代工商各业的民间社会团体,成立之后自然而然地将这列入商会的重要职责之一。随着《商会简明章程》的颁布,商会取代官府衙门受理商事诉讼的职权明载于条文,得到了政府的正式承认。一些地区还把这项职能明确载入商会章程中,如兴化县商会成立之初的试办章程中规定商会的宗旨即为“保护营生,启发智识,维持公益,调息纷争”,以此为准绳行为处事,而“入会各商务必须循理守法,如有土棍吏役讹诈凌压,借竭滋扰商业者,本会代为申诉”。[《扬州文史资料》,第11辑 ,扬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1992年版,第75页。]

  辛亥前后苏中各地商会在成立之初就专门设立了商事公断处等审理商事纠纷的专门处所,并主要采取倾听原被告双方申辩的方法,深入调查研究,以期弄清事实的真相,在此基础上予以调解。如通属如皋县商会就曾调解如皋大咸盐栈与如皋酱槽业大户因购买私盐引起的纠纷,平息事端。又如民国十四年《泰报》所载之新闻云,县商会前照县府令,查马志群与王耀广赎房,因争执洋价发生问题,饬将其间历年洋价,逐一查明具报等情,现该会已调查明确所有历年洋价。又如扬州府地的王裕兴豆食店与四美商事纠纷案的解决。四美生产的五香茶干在扬州当地乃至沿江可谓首屈一指,但由于当时四美老板是商业外行人,经营时常听人左右,最终因管理不善而被迫关闭。然而四美将蚀本的原因强加于王裕兴豆食店,时不时派人上门找茬,所幸经当地商会的多次劝解,由王裕兴出了一笔钱,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高惠年:“王裕兴豆食店”《扬州老字号•江苏文史资料第123辑》,江苏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扬州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2001年版,第409页。 ]再如瓜洲商会街浴室纠纷案的解决。瓜洲第一泉浴室自李财源买下,至其孙李德辉继承,其间为出水与邻居打了十几年官司,几乎倾家荡产,幸遇瓜洲商会调解,花了三百多块大洋重砌了一条通往古运河的下水道,双方纠纷才告平息下来。[ 高惠年:“王裕兴豆食店”《扬州老字号•江苏文史资料第123辑》,江苏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扬州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2001年版,第409页。]此外,瓜洲商会还先后帮助王源大锅厂调解过劳资纠纷,帮助晋昌杂货店、裕盛和烟庄调解过房产和存款等纠纷,使这些厂店平安度过难关,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由于苏中各地商会调节商事纠纷的主持者大多为当地享有一定声望的工商界头面人物,他们对工商业各个方面的情况都较为熟悉,因此问案审理调解大都切中症结,做到秉公处理,使工商业者避免了涉讼纠纷旷日持久之累或遭敲诈勒索之苦,受到广大苏中商人的欢迎。

  在近代苏中商会存在的近半个世纪中,商会所履行的基本经济职能当中最为当地商人们拍手称赞的当属参与清末江苏的“裁厘认捐”活动。江苏中部是晚清厘金制度的发源地之一。1853年,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费,清政府率先在苏中扬州仙女庙开征“厘金”,逢关抽税,遇卡纳厘。到光绪末年,仅江苏一省,每年征收厘金就达白银300万两以上,约占全国厘金收入总额的1/5,居全国首位。而据苏中绅商代表人物张謇调查,江宁藩司所属厘捐局卡共有207处之多,其中90%都分布在江苏中部的江都、甘泉、泰州、高邮、宝应、兴化、通州、泰兴、如皋、海门、靖江等11个州县。在东西三四百里、南北一二百里的境内,除淮扬苏关十余处,漕督捐卡十余处不计外,凡捐卡已达187处。更有甚者,仅通、海两境,就拥有57处之多,平均年缴厘捐总额20万千钱,占苏中11州县厘卡总处的30%以上。[《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一卷,第1页,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九十七辑 , 沈云龙主编 ,台湾文海出版社。]苏中商民所受厘金的苛扰烦累,无以复加,因而对厘捐危害的认识也就较其他地区更为深切。张謇就曾说过:“国家中兴以来,二十有余年,一切取给于厘捐,天下骚然,厘金遂为冗官、秕士、游民之窟。论者至谓舍厘捐不可以国,謇谓欲固国必去厘捐。”[“致黄学使函”,《张季子九录·文录》第十一卷第6页,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九十七辑, 沈云龙主编 , 台湾文海出版社。]1895年,他倡导通海商人认捐,即各业自行包捐,以摆脱吏役的层层苛扰,但遭到各级管理的反对和破环,结果“半年中官绅商民奔走告诉、议论、考索之劳概付诸流水”。[“通海议办认捐本末要略”,《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一卷第1页,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九十七辑 , 沈云龙主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08年江苏绅商镇江陆小波、苏州尤先甲等发起了一场规模巨大、影响广泛的“裁厘认捐”运动,主张尽裁厘卡,实行按县市行业认捐,得到苏中各地商会的热烈拥护。如当时以王开泰为会长的扬属兴化县商会在积极响应的同时,函询镇江、苏州商会对付官方的办法,力求采取统一的行动。1910年,苏中通崇海总商会又与江苏其他两处总商会以及上海总商会联合,共同成立了“筹办江苏全省认捐事务所”,分别主持各地裁厘认捐事务。并编制出各种调查表,分地区、行业等对厘捐情况展开调查。厘捐之外,印花税无疑是清政府巧取豪夺的又一手段。清末兴化商会当时串联各业呈送条陈说帖,对印花税进行了抵制。在条陈中,申诉捐税沉重,商民疾苦之外,也明确指出:“厘捐杂税既未删减,而又效法西洋外国税则,产生新旧互用,内外兼施,实在是窒碍难行。”[《扬州文史资料》,第11辑 ,扬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1992年版,第76页。]商会的参与,使得江苏中部地区商民们“渐有不受留难需索于局卡之思想。一遇前害,辄鸣不平,不复如以前噤声忍受”。[《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三卷第30页,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九十七辑, 沈云龙主编 ,台湾文海出版社。]

  由此可见,苏中商会成立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任由官员盘剥商人,而商人无所保护的状况,同时也使商与官的联系日趋密切。《商会简明章程》指明,旦凡商务盛衰,均要禀陈商部备案。此外,商部还设立了商会处,进一步密切与商的联络,拟定了《接见商会董事章程》,指出举凡工商各业“何利可兴,何弊可去,若者宜办,若者宜停,均由商会处与商会筹议禀复”,“各业中如有体面巨商,欲进谒本部堂宪,面陈议论者,可自行来署”,衙役“不准稍有需索留难之事,倘有阻碍,该董事尽可直言指报,由商会处送交司务厅严办”。[“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1期。]

  (2)其他社会职能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苏中商会在当时所处的复杂环境和它在这个复杂环境中所处的社会地位,需要它以在野的社会团体的身份去从事本来应该由政府进行的事情,诸如关心地区建设、社会公益等等事宜;同时,商会面临的许多直接或间接影响民族工商业生存和发展的内政外交事件,也迫使它从维护民族工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出面干预。凡此种种,导致商会的会务活动常常超出经济职能的范围,而延伸至政治、教育、地方自治、社会公益等诸多方面。如1907年底上海愚园举行的全国商会商法讨论会上,来自江苏中部地区的以通崇海(泰)为首大小近十个总分商会出席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成为苏中商会参与政策法规制定活动之始。而当清末政府立宪的消息传出之后,几乎苏中各地的商会都积极拥护清朝政府的预备立宪活动,或组织请愿团或派代表,向国会请愿。更多商会则在闻讯之后打电报至北京资政院表示赞成,更有甚者,扬州府兴化县大商号在商会组织下贴出横幅“立宪万岁”,当地县大堂、商会更是张灯结彩,龙旗飘扬。[《扬州文史资料》,第11辑 ,扬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1992年版, 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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