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最新资讯
当前位置

“省人治省”――清末江苏地方自治(3)

辛亥革命网 2021-06-23 15:0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崔道锋 查看: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早在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就将地方自治作为参与国家政权的一项政治主张提了出来。

  此外,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制定了所属地区实施城乡地方自治的具体事项与日程:

  呈报确定城乡区划(宣统元年八月初五日为止);

  调查户口总数及选民资格(十月三十日为止);

  编造选举人名册(十一月初一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止);

  宣示人名册并发选举传单(十二月初一至十二月十五日为止);

  选举人声明错误遗漏及监督更正(十二月十六至十二月二十五日为止);

  乙级投票(宣统二年正月初六日);

  乙级开票检票(正月初七);

  甲级投票(正月初九日);

  甲级投票开票检票(正月初十日);

  榜示当选人姓名及发知会书(正月十一晶至二十日为止);

  当选人呈明情愿应选(正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为止);

  发给当选执照并呈报督抚(正月二十日至二十九日为止);

  议事会互选议长副议长并选举总董董事及名誉董事(二月初一日);

  自治监督将议事会所举正陪总董申请督抚选任并核准任用董事(二月三十日为止);

  董事会成立(三月十一日);

  董事会将本届应议事件通知议事会议员(四月二十日为止);

  议事会开会(五月三十日)。[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第一期,图表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从具体的规划来看,苏属地方自治的规划步骤要较清政府的规划速度为快。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因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苏属地区的城镇乡在具体筹办自治的时间上,存在有慢有快的现象。

  城镇乡自治选举,就其开展的难易程度而言是有所不同的。城厢因其地域、人口情况较镇乡为简单,所以其进行的时间也较镇乡为先。城镇乡自治选举的具体时间,是按照《苏省筹办宪政会议厅议决案》[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第四期,图表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规定进行的。该《决案》规定:

  城议事会甲、乙两级选举应于宣统二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1910年2月24日至4月24日)举行,董事会选举应于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初一日(4月24日至5月)举行;

  镇议事会甲、乙级选举应于宣统三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1911年2月13日至4月13日)举行;

  乡议事会甲、乙级选举应于宣统四年正月十五日(1912年3月3日至5月1日)举行,乡董乡佐选举应于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初一日(5月1日至5月17日)举行。

  但是,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区实际实施的时间也存在差异。有部分地区提前举办,也有部分地区滞后,主要是受各地区的地域、人口、民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总体而言,辛亥革命前,苏属各府厅州县所辖城镇乡共分为420余区,其中已经选举成立自治机构者有320余个区;整个州县选举建立自治机构者,有20余州县,过半的州县有11个,[北京政治官报局:《政治官报》,宣统3年9月17日,奏折,宪政类,苏抚奏。]就整个苏属地区而言,已经超过四分之三了。

  按照清政府宪政编查馆的安排,府厅州县自治选举应在城镇乡级地方自治选举结束之后进行,而实际并非如此。各府厅州县在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和苏抚的督办之下,实际选举进行得比清政府的规定要早。但因为府厅州县是清政府的下级政权机关,所以选举所涉及的既得利益群体较多,因而情况也较为复杂。苏属地区府厅州县自治机构在多处都设有选举机构。就时间而言多集中于宣统三年,其详情如下:苏州,宣统三年五月已有;川沙,宣统三年正月选举,八月成立,未开会即逢革命;嘉定,宣统三年七月一日成立,九月一日起曾开会:太仓(含镇洋),宣统三年六月成立;宝山,宣统三年六月选出,九月一日曾开会;宜荆,宣统三年六月选举;崇明,宣统三年七月成立,九月开会,辛亥革命时停止;丹阳,宣统三年八月开会;江阴,宣统三年创立。[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第220、201页。]

  苏属地方自治实施的内容,除了上述的设立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和各级自治研究所、进行户口调查、办理城镇乡和府厅州县两级自治选举外,还开展了公款公产调查、推广初级国民教育等项工作。

  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成立后不久就开始规划实施公款公产清查,并制定了清查公款公产期限次序表,对清查公款公产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期限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各厅州县事务所及各府直隶州替查公所成立日期,限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完成;

  各事务所分送表式于各管理公款公产人,限十二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完成;

  各管理人填写公款公产分表送至事务所,限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完成;

  各事务所审查复核填造总表呈报地方官,限三月二十九日;

  各厅州县查明之公款公产表由地方官揭示,限四月初十日完成;

  各地方官将查明之公款公产总分表呈报督查公所及筹办处,限四月二十五日完成;

  各属事务所裁撤日期,限四月二十七日完成;

  各府直隶州日报所属清查情形,限五月二十日完成。[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第五期,章程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不仅如此,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还对应查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由表三可知,苏属地区地方自治筹办处所规定的厅州县清查公款公产,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最终盈亏三大项。收入项包括历届存款、岁收息款、现有田产、现有房屋、现有物品、岁收田租、岁收房租;支出项内容包括支出事项、何人支出;最后一项是盈亏结算。总的来看,苏属地区地方自治筹办处所设计的清查公款公产的名目条款较为全面与细致,这就为原本缺乏资金的地方自治活动,在充分合理利用自治款项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尽管,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乱支、乱贪自治公款的情况,但这些现象毕竟为数不多。

  表三:厅州县公款公产总表[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第五期,图表类,《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苏属地区在初级国民教育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小学堂设立数和小学在学人数来看,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共有约815个小学堂,在学学生数约28007人;而到了1911年(宣统三年)共有约1005个小学堂,在学学生数约37434人。[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第242页。]由上列小学堂和在学学生数可以反映出,在地方自治实施的三年里,苏属地区并未出现初级国民教育的快速发展的现象。究其原因,其一,实施地方自治的时间较短,且实施的内容又较多,所以对于初级国民教育并未较多地着力;其二,由于发展初级国民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充足的人力又要有充足的物力,首先师资的培养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次地方自治本来就存在资金匾乏的问题,所以更无较多的财力来发展初等国民教育。

如需转载,请先联系我们。 (投稿EMAIL:xhgm@xhgmw.org 在线投稿

填写您的邮件地址,订阅我们的精彩内容:
分享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