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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治省”――清末江苏地方自治(6)

辛亥革命网 2021-06-23 15:0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崔道锋 查看: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早在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就将地方自治作为参与国家政权的一项政治主张提了出来。

  苏州市民公社在隶属关系上,隶属于苏州商会,凡事向苏州商会汇报,并进一步说明苏州市民公社是一个商人自治团体。[ 参见章开沅、叶全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41-44页。]这样的论述在说明政府并未能掌握市民公社的控制权方面,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但如果因此而忽略政府对市民公社的影响,就很值得商榷了。首先,苏州市民公社是在清政府着手筹办地方自治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成立,也可以说,它是响应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产物。以观前街市民公社成立的时间而言,“查观前大街系于宣统元年五月,城自治公所未成立之先,由职商施莹等径禀自治筹办处暂准试办,以为地方自治模范。是市民公社虽高人发起,纯乎地方性质。”[ 《苏州商务总会复苏州巡警道函稿》,《辛亥革命史丛刊》,1980年,第4辑,第58页。]这里就明显说明苏州市民公社的典范观前大街的成立是与清政府筹办地方自治的政策紧密相连的;其次,再从苏州市民公社的章程来看,其内容都没有超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的范围,以观前街市民公社为例,其“所订办事章程,又皆城、镇、乡自治章程违警律所有,故当时该社曾呈明商会、自治筹办处、巡警总局及府县地方衙门立案。”[ 《渡僧桥市民公社缘起》,《辛亥革命史从刊》,1980年,第4辑,第59页。]所以,作为苏州市民公社代表的观前街市民公社的所订章程皆不超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可见其它以观前大街公社为模范的其它公社在章程制度上面,亦不会超出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章程;再次,就苏州市民公社所办之事来看,也即从苏州市民公社自治范围来看,“亦宁啻善举、道路、卫生数端”,这些事项“皆自治范围以内所当为者也,而公社中人皆力为之。”

  综上所述,可以苏州市民公社是接受了近代宪政影响的、正在向资产阶级转化的新式商人发起、组织和领导的城市自治团体。它的自治活动的实施范围均都在清政府城镇乡地方自治的许可之内,并都接受清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和自治领导机构的监督,突出地体现了近代市民阶层的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

  (3)通州的张謇实业与地方自治

  通州地方自治是宁属地区的一个重要典范。就清政府规定的地方自治的实施内容而言,通州在宁属地区当数较为完善的地区之一。1911年初,通州设宣讲练习所,“选各区师范讲习科、法政讲习所、自治研究所毕业诸生,及塾师之善讲说者”,向州民宣讲州自治之说,“蔽塞之风稍启焉,自治取消乃弛”。[ 张謇、范恺等:《南通县图志》,南通翰墨林印书局民国14年般印本,卷九,《暴动》,第9页。]之后,通州进行了地方选举,于同年8月(宣统三年七月)召开议事会和董事会。这些自治机构的设立,只标志着通州在形式上开始了地方自治,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主要是由张謇倡导实施的。

  张謇在通州所实施的地方自治,并没有通过设地方自治组织来开展。尽管通州所设立了自治公所、自治谘议机构等地方自治组织,而且这些机构组织都选举张謇任要职,但张謇都辞而不就,最多仅接受名誉职位而已。然而,张謇作为这些组织的精神领袖,通过自己的自治实践一定程度上从各个方面影响着它们的活动。

  张謇倡导地方自治有其独道的设想。他认为,实施地方自治的基础是实业和教育,并认为:“举事必先智,启民智必由教育,而教育非空言所能达,乃先实业;实业、教育既相资有成,乃及慈善,乃及公益。”[ 《张季子九录·自治志》,卷一,《民国从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张謇指出:“自治须有资本”“即使政治上之预备,必先为人材上之预备,尤必先为经济上之预备”。[ 《张季子九录·自治志》,卷一,《民国丛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因此,张謇将他的自治内容依推进次序,归纳为三件事:一曰实业,二曰教育,三曰慈善。张始终紧抓发展实业作为实施地方自治的基础,“岁丰则扩其(地方自治实施),值歉则保其现状,不足又举债以益之,侯有赢羡而偿其负”。[ 《张季子九录·自治志》,卷一,《民国丛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

  按照张春的思路,通州地方自治活动的推行,基本上应依靠地方力量本身。因而,在张謇倡导实施通州地方自治之初,就着重强调依靠地方自身力量,以达到造福一方人民的目的。他说:“目睹世事纷纭,以为乡里士夫,敬欲图尺寸以自效者,当以地方自治为务。地方自治条理甚繁,当以实业、教育为先,盖犹孔子富而教之义,使地方无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人。”[ 《张季子九录·自治志》,卷一,《民国丛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由此可见,张謇提出的地方自治重在唤起地方人士,通过社会各层面的共同努力,使地方之人自保自救,致富而得救。

  客观而言,通州因为长江阻碍了它与大都市上海及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的联系和交往,或多或少影响了近代意义上的开放和协作。张謇在创办大生纱厂初期,技术、人才、原料等都曾遇到很大困难,一时难以从外部得到支持和帮助。为此张謇以大生为起点,走自我完善、自成体系的道路。为使纱厂能获得充足而价廉的棉花原料,“以厚纱厂自助之力”,[ 《张季子九录·实业志》,卷五,《民国丛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他自己组织棉垦;为利用大生纱厂多余电力,则创办大达公电机碾米厂;为减少纺织机械对国外的依赖,则创办资生铁厂,从修理零部件开始,最终达到自制轧花机、织布机等。

  张謇在办地方实业的过程中,同时办起了各种社会事业。这些社会事业的兴办,正暗合了张謇在通州实施地方自治的意图。在这过程中,张謇首先将测绘通州地图看作实施地方自治的首要任务。他认为:“然欲求自治,则必自有地图始;欲有地图,则必自测绘始。…夫然后自治区学区警区可得而分,田赋可得而厘,户口可得而查,农田水利可得而修,工商业可得而计矣。”[ 《张季子九录·自治志》,卷一,《民国丛书》,第三编,第96卷,1991年版。]其次,张謇着力兴办教育,这其中包括幼稚园、小学、中学、中专、专科、大学等办学形式,多层次展开,其间相互配套。学制上既区分专门教育、业余教育,又分别开设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教育内容也包含了基础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等;最后,张春还办了许多公益事业。他主持修桥铺路,建码头,修水闸、医院、剧场、体育场、图书馆、博物苑、公园等。在社会救济和扶助方面,不论男女老幼、鳏寡孤独、废疾贫弱皆有所依,皆有所为,皆有所养。

  从张謇所实施的通州地方自治来看,其所办地方自治事业是与地方实业的创办密切相连的。而且这些地方自治活动几乎涉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只要社会有需求的而自己又力所能及的,张謇都一一推行,巨细不弃。因而,在清末,真正全方位地实施地方自治的实施且又卓有成效,通州当列其中。当然,通州地方自治的成功,主要是由于张謇个人发挥了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而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通州地方自治模式的普及与推广。

  (四)江苏地方自治实施过程中的困厄及其原因分析

  1、江苏地方自治实施过程中的困厄

  (1)反对地方自治的事件迭出

  江苏地方自治推行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一系列的反对地方自治的事件,一直困阻着地方自治的推行。从自治之初的调查户口,到清政府灭亡的那段时期的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过程中,反对事件接连不断。按照时间先后统计,大致情况列表如表四。

  表四是江苏地区从1910年2月(宣统二年一月)至1911年3月(宣统三年二月)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反对自治的活动统计。所列案件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案件发生的地区多为乡间,其次为市镇,至于县城所在地则未发生。上表中反对地方自治事件按时间段划分可呈现为三个时间段,即从1910年3月(宣统二年一月)至5月,共发生二十五件;从6月至次年1月,共发生七件;从1911年2月(宣统三年一月)至3月,共发生五件。由此可见,江苏地区反地方自治活动多集中于1910年2月至5月(宣统二年一月至四月),即地方自治在大部分地区全面推行初期,而后,由于进行了一些政策调整,加强了宣传,放缓推进地方自治的速度,取消纸笔费等措施,反对地方自治的活动有所减少。反对自治的事件若按地区划分,情况是这样的:苏属地区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二十二件反对地方自治事件;宁属地区在同时期内共发生十五件。[ 江南筹办地方自治局一方面取消了户口调查的纸笔费用,另一方面于1910年3月订立办法五条:(一)调查员须明白宣示:一不拉捐,二不抽丁,同进禁止需索。先贴布告,七日后再开始调查。(二)敦请有声望的人士演说,发挥不抽捐、不需索之意,凡纳税当兵之套话及缉奸查匪之危言,皆屏绝勿谈。(三)调查员应择性情平和、举止谨慎之人为之。(四)各乡董择平日公平晓事者任之,调查先以联络本地人为主,不可贸然前往。(五)地方官应勤加抽查,使造谣之顽民及办事之随从,皆有所警惕。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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