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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治省”――清末江苏地方自治(4)

辛亥革命网 2021-06-23 15:0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崔道锋 查看: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早在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就将地方自治作为参与国家政权的一项政治主张提了出来。

  苏属地方自治进行了三年后,即逢辛亥革命的爆发。在革命前的三年里,苏属地方自治的内容包括设立研究所、进行户口调查、办理城镇乡地方自治、办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清查公款公产、推广初级国民教育等项自治活动。但由于受限于时间,苏属地区地方自治没有来得及充分开展,诸如设立各级审查厅、设立巡警等项内容未及实施。就其已开展的活动来看,是比较成功的。

  2、宁属地区地方自治的推行

  宁属地区地方自治推行的总的情况是各府州地方自治推行的进度不一,不似苏属地区那样整齐划一。所以在分析宁属地方自治推行情况的时候,就不同于苏属地区。此外,由于宁属地区大部分地方经济不如苏属地区发达,且信息渠道也不如苏属地区多而通畅,所存资料匾乏,所以仅能就现有资料对宁属地区自治情况作一概要介绍,并就地方自治推行得比较好且资料较丰富的个别州县作个别分析。

  1909年(宣统元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及《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颁布后,按两个章程的规定,应在一定期限内一律设立地方自治筹备机构及自治研究所,同时开始户口调查。当时宁属共有36州县,在江南筹办自治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督办下,开始了地方自治的活动。至是年底,宁属36州县中,已有20余州县设立筹备公所,兼有自治研究所者16州县,开始调查户口的州县有23处。[北京政治官报局:《政治官报》,宣统2年3月22日,两江奏,第7-9页。]经过一年的推行,至1911年初,宁属地区所属州县户口调查完毕者有26州县,尚有10州县未完毕。此后,在完成户口调查的州县中,其所属的少数城厢开始选举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

  宁属地区在规划城厢地方自治时,基于清政府所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区别各选区的情况,分繁盛城镇和一般城镇,繁盛城镇最先进行地方自治,当时通州、上元、江宁、铜山、江都、甘泉六处这定为繁盛城镇,其他未划入的州县所属之城镇的自治则随后进行。所谓宁属繁盛城镇的地方自治推行的情况如何呢?至1911年初,通州、上元、江宁三属已具规模,铜山、江都、甘泉尚未办竣。[北京政治官报局:《政治官报》,宣统3年4月10日,江怪奏,第6-8页。]宁属地区所谓繁盛城镇的自治推行若此,宁属其它各州县的城厢自治情况则可以想见。

  随城厢地方自治之后进行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的推行情况,比城厢地方自治推行得更糟。宁属地区所属府厅州县的地方自治除在少数州县进行外,其余则未见施行。当时有江宁、通州等处开办了州县级地方自治。具体而言,又以通州地方自治筹办得较为完善。通州在选举完成之后,于1911年8月(宣统三年七月)开始召开议事会和董事会,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的实施。此外,宁属地区许多城厢自治及州县自治机构到了辛亥革命后方才建立,如沛县、阜宁、高邮、宿迁等县即为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宁属地区的地方自治的筹办,在江苏除了上海县外,并不比它处为迟,江南筹办地方自治总局就为一例。总局之设立早于清政府颁布有关地方自治章程。它以天津自治局为模板筹办自治,这一点,从该局所订《总局开办简章》可以看出,总局“所拟办法系遵照宪札专就江宁府属之上元江宁两县办起以为模范兼为府属之各县先行预备,以便逐渐推行。”即在遵照宪政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选所属的上元江宁两县试办,以作为随后进一步推行地方自治的模范。而且,总局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其所定章程第三条规定“本局侯第一条所定宗旨到达后即行停止”。即在完成所定模范地区,并在所属完全推开后,即行结束。那么,总局试办地方自治的情况,可试从其所设组织及其组织职能来看:

  第二章  组织及职务

  第一条  本局职务分设四课二所各派负以分理之

  一  法制课  掌稽考地方自治制度并编订章程事

  二  调查课  掌关于调查地方户口风俗教育生计等事及各项调查报告之纂录

  三  文书课  掌理文牍及文书之撰拟记录,编辑白话讲义,印别收发核对保存并监用关防事

  四  庶务课  掌理经费之收支,预算决算及不属他课之一切庶务事

  第一附设  地方自治研究所,征选各州县之士绅为学员研究地方自治法理。(含章程)

  第二附设  实地调查所,所员分有给员与名誉员二种。[ 《民国从书》编辑委员会编:《首都志》卷六,《民国丛书》,第五编,第540页。]

  由上可知,总局工作主要是稽考地方自治制度,编订有关自治事项的章程;组织调查地方户口、风俗、教育、生计等事项,将这些调查情况纂录成报告;将有关地方自治的文牍、文书编辑成白话讲义,以进行宣传教育;对自治经费进行管理,并编制预决算;此外还通过附设地方自治研究所进行地方自治学员的培训,其所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地方士绅;设立调查所,进行有关地方自治的实地调查。

  上元、江宁两县因是总局试行地方自治的模范,此后,其进行地方自治活动也较其他各属为先。它们在总局的督办下,进行筹办地方自治。如设地方自治研究所、宣讲所;调查户口等事项。此外,总局依据上元、江宁两县地方自治推行的情况,并结合宪政编查馆筹备地方自治活动的清单,制定了地方自治进度表。该表制定的宗旨是“以为各属倡,期于循序渐进之中,不失急起直追之旨。”该表的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年 宣统元年 一 遵章设立研究所;已办。一 划分区段设立调查处,实行调查户数;已办。一 调查公产之收入数及支出数;已办。一 城内调查户数竣事,限八月竣事。一 城外调查户教竣事;限十二月竣事。一 调查公产竣事,分类造具四柱清册,申报总局;十二月竣事。

  第二年 宣统二年 一 定分其清理表,清理两县公产;限正月开办。一 编造户数册;限正月开办。一 调查口有数;限正月开办。一 编造户数册竣事申报总局;限四月竣事。一 研究所学生毕业,并发给文凭;限四月竣事。一 续办研究所(以后每一班毕业,皆接续办理。)限五月开学 一 城内调查口数竣事;限七月竣事 一 清理公产竣事;限十二月竣事。

  第三年 宣统三年 一 筹议元宁两县城镇乡附捐办法;限正月开始。 一 调查两县国税种类数目,及其征收方法,并地方负担情形申报总局;限六月申报.一 编造口数册;限六月开始。一 编造口数册竣事并申报总局;限十月竣事。一 城乡镇自治公所设备完竣;限十二月竣事。[ 《民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首都志》卷六,《民国丛书》,第五编,第548页。]

  实际情形如何?从上面所列上元、江宁两县城镇乡自治时间表可以看出,总局所规划的两县城镇乡地方自治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循序推进。总局所定时间表,从设立自治研究所起,再到培训学员、调查户口、清查财务,以及到最后自治公所的设立,都是详细规划,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逐步推行的;其二,时间超前。这是相对于清政府在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时间而言的。清政府所定时间是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城镇乡地方自治,但从上表所列时间来看,上述两地要比清政府所定时间有所提前。

  以上是宁属地区筹办地方自治总局的自治试行情况,尽管是针对两县而作的规定,但就总局的设立宗旨及上表订立宗旨,可以推得,宁属地区在其所属其它州县的自治推行应与上述两地大同小异。然而,宁属地区的城乡地方自治并未能在其所属地区全面推开。至于应该随后进行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则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未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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