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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治省”――清末江苏地方自治(8)

辛亥革命网 2021-06-23 15:06 来源:《辛亥革命时期江苏社会研究》 作者:崔道锋 查看: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早在十八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就将地方自治作为参与国家政权的一项政治主张提了出来。

  2、江苏地方自治实施过程中的困厄的原因分析

  江苏地区在推进地方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困厄,是由一连串反对地方自治事件的出现和地方自治经费缺乏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分析其原因,大致如下:

  (1)地方民众反对户口调查

  户口调查是引起反对地方自治事件发生的一个最初的因素。户口调查是清政府筹备地方。自治的一项主要内容。对此,《东方杂志》曾撰文指出该项工作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为教育或禁烟计也,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预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 《内务》,《东方杂志》,1910年,第4期。]

  但是在户口调查进行之初,许多地区的农民怀有一种强烈的恐惧猜疑心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民众的认知水平低下。当时,在他们之间流传着种种流言,“或曰将以抽丁当兵,或曰将以按人勒税。”[ 《记事》,《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更有甚者称,调查名册为修建铁路所用,或填枕木,或顶桥梁,因为民间迷信认为,“修筑铁路,必须多数人灵魂镇压,铁轨始得安稳。”[ 《记事》,《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所以,因此而引起的民众恐惧,就全部发泄在对户口调查的反对上了。与此类似的情况在江苏如皋顾家埭也有发生,其间“因学童顾西安兼任调查事务,不知因何详询各丁口之年月时日,乡民谓大吏告示,只查年岁,因是妄生疑虑,适某户疫死三人,登时谣琢蜂起,谓学堂将人八字卖与洋人,群谋毁学”。[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在江苏宜兴亦有好事之徒造谣生事,煽动事变;[ 扬州师范学院历史系编:《辛亥革命江苏地区史料》,江苏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3页。]二是调查人员态度欠佳。自治之初,调查人员在城区工作态度较佳,鲜有品格不良者,到了乡下时,就不免盛气凌人。江宁自治研究所的毕业生,一到乡下,就“夜郎自大,夸耀乡曲,武断情事,”[ 《时报》,1911年7月26日。]上述调查人员的工作态度亦成为民众反对户口调查的原因之一。

  (2)地方民众反对敛财

  因为经费的短缺,自治活动实施之初都有设法筹措自治经费的情况。例如,调查户口一项,就有向民众收取纸笔费的记录,如吴县、昆山、震泽、宜荆、泰州、吴江等地。还有记载,江宁自治研究所的毕业生一到乡下,“广刷报纸,散卷开贺,为敛财计,甚有勒派分资者”。[ 《时报》,1911年09月08日。]这些都被民众视为敛财的行为。此外,江苏的局部地区“开办地方自治,地方绅士借口经费,肆意苛征,履亩重税,过于正供,间架有税,人头有税,甚至牛马皆有常捐,悉索敝赋,民不聊生”。[ 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154页。]有些地方,筹办地方自治人员多为教育界人士,这些地方办学捐资有被他用的嫌疑。如吴县蒲庄小学堂堂长俞武功“自充镇董,于地方窃案,擅行判罚入学,其藉学敲榨无疑,任意苛扰,学堂不为世所痛恨者几稀矣”。[ 《江苏学案·文牍》,转引自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所以,因而由反对捐资敛财,到引发捣毁学堂之事的发生。

  概而言之,上述地方民众眼中的敛财行为,主要可归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办理地方自治需大量经费,但清政府财政又无力划拨,就只有在原来捐税的基础之上加征一定比例的捐税和收取一定的费用;二类是一些官绅借机以官府的名义,在官府明文规定加征的基础之上再加征的的部分,有的甚至是为了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但是,清末赋税负担己经很重的前提之下,再有加捐,必会引起民众的反对,尽管地方自治过程中所纳款项大多用在地方公共事业之上。但在民众智识不高的年代,对于中国农民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 费正清:《剑桥中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45页。]所以,大凡涉及资费的征收皆被视为敛财,而加以反对。

  (3)深层次原因

  上述两点都为表面层次的原因。清末江苏地方自治推行过程中的出现的因厄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试探析之。

  第一,基层社会既得利益者利益受到损害。

  江苏地方自治在推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触动了基层社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在清末社会,基层社会既得利益者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处理征税、诉讼等县衙门的日常事务,并向纳税人等当事人收取手续费等方式获取报酬的胥吏阶层;另一类是控制地方信仰的僧道巫师阶层。这两类势力在江苏地方自治推行前,一直控制着基层社会。但地方自治在基层社会推行之后,基层社会的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江苏川沙地区为例,此处一直实际掌控地方的是清代社会基层的一个特殊群体——胥吏阶层。江苏川沙之区自治公所借俞公庙为所址,严厉禁烟禁赌,结怨了下流社会,这些地方既得利益者以此为机会,暗使女巫丁家娘约同女辈数千人,以烧香为名,占去公所,拆去自治所木牌,官兵将丁家娘提去,莠民受丁氏之托,鸣锣聚众,捣毁绅董之家,烧毁学堂。[ 《时报》,191年03月05日。]可以看出,地方自治的推行,使得介于地方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胥吏的活动空间受到挤压,同时,也使得原本风行一方的地方女巫的迷信活动遭到取缔,并且其活动基地被占,他们从而心生不满,互相勾结来共同反对地方自治。类似情况不仅限于川沙一地。例如一些庙宇被占的僧道乘机兴风作浪,如,镇江顺江州文昌阁道士陈宗元,反对庙宇改做公益初等小学堂,唆使乡民捣毁学校,被官府抓捕,于是散布谣言,谓县令将治办所有闹学之人,因而引起罢市抗风潮。[ 《民吁报》,1911年,第4期。]类似情况都造成地方反对自治的事件不断发生。

  第二,社会转型期乡村信仰受到冲击和民众心理普遍紧张。

  在缺乏自治经费的情况下,地方精英们想要推行自治,除了向居民征收“自治捐”外,就是占用庙产、会田。江苏地方自治活动开展后,各地庙产、会田大多被充做学堂、巡警、自治公所的经费来源。以江苏太仓为例,自治公所经营的公田大部分原属祠、庙、寺,而太仓所有寺、庙、观、庵的地产权,也几乎全属自治机构管辖。学堂占用寺庙等公产,在江苏各州县也占有很大比重。以吴县、江都、高邮、通州、邳县、阜宁六地为例,学堂所占用寺庙在各地寺庙中的百分比分别为67.8%,50%,78%,100%,30.9%,71%。[ 《记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8期。]

  各种乡村信仰在社会急剧动荡的清末,一直是在苦难深渊中挣扎的民众的精神支柱。然而,地方庙产被彻底地改为他用,并被地方自治公所掌控,使得地方赖以千年的信仰系统的经济基础受到了破坏。因此,地方庙产被占,地方民众无处开展宗教信仰活动。此外,地方自治在推行过程,还采取取缔各种迷信旧俗的措施。所以,这些直接冲击和破坏乡间信仰系统的举措,自然使深为迷信旧俗浸染的农民万分激忿,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江苏乡民反地方自治事件的爆发。

  此外,在封建社会的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封建迷信是贯穿其发展始终的。因而,在封建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存在迷信活动。当然,与迷信并行的各种迷信的流言也是很常见的,而且版本是大同小异。江苏地区由于民众素质等各种因素,存在着民众长期受着迷信因扰的现象,但引发成暴动风潮的现象即甚为罕见。

  为什么在清末江苏地方自治过程中,在局部地区的种种流言即便如此荒谬却又为乡民们笃信不疑呢?而且,为什么民众如此惧怕这些流言呢?民众的愚昧和闭塞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清末激荡的社会变革,未受近代思想动员的基层民众很难承受剧烈的社会改革,他们对各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鲜事物往往表现出怀疑,如果这些事物一旦稍有涉及到他们,就本能地表现出紧张,再加上其他一些外力的作用,就容易引发他们表现出反对倾向。

  第三,国家、地方财政的困顿。

  众所周知,清政府之所以大力倡行地方自治,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调整地方的统治秩序,对坐大的地方督抚的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分解。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清政府在中央财政日益空虚的情况下,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在不花费中央一分钱的前提下,以达到地方在政府监控之下自行办理地方之事。而在江苏筹办地方自治时期,清政府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财政状况都已达到了危机的程度。地方的各项税收的征收都已达到了极限。在这种情况之下,再征收新款的空间就更小,难度也就更大。因而,江苏乃至全国实施地方自治过程中,自治经费的筹措是件很困难的事。虽然清政府曾一再强调“开源节流”,但是事实证明,在开展地方自治活动的过程中,自治经费的“源”难开,“流”难节。从自治经费的来源来看,当时自治经费的来源无非是商捐、忙漕加收、政府拨等项。这几顶来源中,商捐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地方是可以在数量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忙漕加收在江南漕粮的主产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而政府拨发则只是在自治活动筹办之初,清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为鼓励地方开展地方自治而采取的暂时措施。等到地方自治的开展起来后,政府拨发这一项则少之又少。再从区域来看,宁属地区,因为经济较苏属地区落后,特别是商业和农业发展水平都比苏属地区低,所以在自治经费的筹措方面要比苏属地区更为困难。

  地方自治作为江苏历史上一次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革新,基层民众对之所作出的反应,特别是反对表现,加之绝大部分地区缺乏自治经费,成为推进地方自治的强大阻力。同时,江苏地方自治过程中的困厄也进一步证明了,即便在社会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江苏,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是如此艰难,又何况全国呢。所以,清末地方自治之所以多有困厄,难以顺利发展,主要是因为实行地方自治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成熟,主观方面表现为民众的智识水平还未达到近代地方政治所需的水平,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经济水平也未能达到满足顺利推进地方自治要求的水平。而这些条件的具备又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中国政治近代化发展迟缓、迭遭顿挫、艰难推进。

  (五)清末江苏地方自治的评析

  清末江苏地方自治是全国地方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尝试、筹办和实行无疑既是中国社会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对地方制度改革的尝试,又是清末地方政制改革潮流中的重要一支。同时,江苏地方自治的开办对改变江苏基层社会的落后状态、促进文明、开启民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当时实行地方自治的社会基础尚属薄弱和实施过程中的“冒进”,反而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流弊。因而,作为江苏地方精英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所做的理性选择——地方自治,既有其积极意义,又存在着历史局限。但它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清末地方政治发展状况,推进当代地方政治改革都有着较强的启示作用。

  1、江苏地方自治与政治发展

  (1)清末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有助于江苏民众民主意识的启迪以及社会政治参与的扩大。

  清末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对当时的江苏民众在政治思想和实践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启迪了江苏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江苏地区虽然一直在经济、思想文化方面都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中国数千年的专制统治的禁锢,使得江苏民众对民主的概念的了解犹如雾里花、水中月。尽管,当时以及之前,江苏民众通过不同的渠道,曾或多或少地接受过一些民主思想,如戊戌维新时期新思想的传播,但这些民主思想的传播毕竟较多地集中于社会的上层,而对于江苏大部分地区的中、下层民众影响而言,是微乎其微的。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过程中,通过地方自治组织的宣传、动员以及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地方自治,民众产生了一些民主意识。以前,大多数江苏地方民众对选举、议事会、董事会等西方民主思想的概念闻所未闻,在地方自治的推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有所接触。这种直观的传播方式,是以往各种传播民主思想的传播方式所不可比的。另一方面,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扩大了江苏民众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 [美]塞缪尔·亨廷顿:《难以抉择》,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江苏地区在清末地方自治实施以前,民众都受着封建政府与地方家族势力的统治,对于一般民众而言,他们只有被统治权。他们对于地方的事务没有任何发言权。而江苏地方自治推行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无论地方自治过程中的调查户口、选举议员以及成立议事会和董事会,这些都是政治活动,那么这些活动所涉及到的人员也即是政治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江苏地方自治选举中,常熟、昭文、南汇、崇明、奉贤等县,或因选举舞弊,或因当选人不合资格,引起选民反对,纷纷要求撤销或改选,[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第19、20、23、 35、 41、 45、 50期,《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众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较以往而言,无论是地方士绅还是普通民众,他们或以组织者或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到地方自治的活动中,这都表明他们政治参与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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